韩束公司惹出著作权纠纷
因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了其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韩束公司)、艺人鹿晗、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S.M娱乐公司(株式会社S.M.Entertainment)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S.M娱乐公司诉称,其为韩国的著名演艺经纪公司,在娱乐圈享有较高知名度。本案被告之一鹿晗为S.M娱乐公司旗下EXO组合成员之一。2010年,S.M娱乐公司曾与鹿晗签订为期10年的专属协议,约定在合同期内,S.M娱乐公司有权通过使用鹿晗的照片、肖像等注册商标,且相关知识产权归S.M娱乐公司所有。2013年5月,S.M娱乐公司摄影部门的员工李石基为包括鹿晗在内的EXO组合拍摄了相关宣传照片(包括涉案照片作品),以用于公司相关宣传活动。
近期,S.M娱乐公司发现,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以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照片,用于宣传韩束公司的商品,同时,韩束公司的官方网站所链接的淘宝官方旗舰店中,也使用了涉案照片用于商品宣传。
S.M娱乐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以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照片,用于宣传韩束公司的商品,侵犯了其对涉案照片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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