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俩画家上法庭讨说法
上海知名画家梁某和顾某因两本书画家传记类图书发生著作权纠纷,并闹上了法庭。引发纠纷的两本书,一本是《上海市现代书画家名录》(下称《名录》),由原告梁某、邱某、邱某某从1991年初开始编撰,1993年出版,书中收录的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上海生活、工作过的992名书画家的小传,其内容由生平简历、艺术风格评论等组成。另一本书是《海派书画家名典》(下称《名典》),由被告顾某、潘某编撰,2012年由上海某书局出版,该书收录了上海开埠以来与海派艺术风格相关的1309名书画家的小传。
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名典》中的90篇小传与《名录》相同或者高度相同,抄袭特征明显,除7篇有合理来源外,其余83篇构成抄袭,被告顾某、潘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上海某书局对出版《名典》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两本书却为何“长得像”
一般说来,书画家生平简历等信息是公共资源,大家都可以收集编书,《名录》即便在先出版,也不能禁止在后出版的《名典》使用这些信息。然而,《名典》作者却被《名录》作者起诉到了浦东法院。问题出在哪里?原来,《名录》的许多内容出现在《名典》中。原告梁某等认为《名典》完整或部分抄袭了《名录》中的98篇书画家小传,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5万元。
庭审中,被告顾某、潘某表示,“《名录》系汇编作品,即使原告对该书享有著作权,也仅限于对被汇编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但对书中的各个书画家的简介内容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名典》是在合法收集书画家简历等材料及参考有关书籍、网络信息等材料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完成,在编排体例及相关内容的选取上与《名录》存在很大差异,且对同一书画家的简介表述文字不尽一致,不存在抄袭《名录》的情况。”
两被告认为,原告对书画家简介内容不享有专有、垄断的汇编使用的权利,无权禁止他人再次汇编使用,而且书画家的生平简历及艺术风格、成就等信息均为书画界熟知和固定,其内容不属于创作范围,故不构成侵权。
出版《名典》的第三被告上海某书局辩称,《名典》是对书画家的简介,是公共资源的收集和汇编,不少内容能从百度词条等搜索得到,此类书籍虽编者不同但内容相同、类似的情况不可避免,不存在抄袭问题。出版社出版此类书籍,不存在侵权之说。
四张表让公正“看得见”
原告梁某等提出有98篇书画家小传被抄袭,并提供了涉案的两本书籍。本案审判长许根华仔细查看两本书,发现确有不少相同、雷同之处,涉嫌抄袭。但是,通过哪种方式将这种相同、雷同的事实及抄袭的程度在法庭上清楚无误地展示出来,实现“看得见的公正”?许根华用了“巧劲”——做表格一一对比。但“巧劲”背后则是实实在在的“功夫”,他用一周时间,对每篇小传仔细进行梳理、甄别,以4张案件事实确认表作为勘验类证据提交原被告双方质证。在这些内容具体、翔实的材料面前,被告方左支右绌,难以作出合理解释。
通过比较,两书一字不差、完全相同的小传1篇;9篇小传几乎完全相同,并在多处存在相同的笔误;80篇小传高度相同。在生平简历类内容方面,《名录》有的,《名典》基本都有,但比《名录》简略,而《名录》没有的,《名典》基本都没有。在艺术风格成就评论类内容方面,《名典》与《名录》也极为相似,前者文字可以从后者文字中找到出处。例如,《名录》中“擅工山水,尤喜画梅花;作品承师风,气度雍雅,意境深沉”,《名典》对应为“工山水,尤喜画梅;承师风,气度雅,意境深”,通过字句删节、颠倒顺序等手法抄袭的特征十分明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录》系受法律保护的汇编作品。《名典》中的90篇小传与《名录》相同或者高度相同,抄袭特征明显,除7篇有合理来源外,其余83篇构成抄袭,被告顾某、潘某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上海某书局对出版《名典》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名典》,顾某、潘某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律师费1万元,上海某书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根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实质是保护汇编者对汇编作品的内容在选择、编排上的独创性。而《名录》属于在内容的选择上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原告对书画家信息虽不享有专用权利,无权禁止他人在后汇编出版相同题材的书籍,但依法有权制止侵害其独创性的抄袭等侵权行为。许根华提醒说:“这类题材的书籍出现相同书画家是不可避免的,不同汇编者汇编的内容出现部分相同或者相似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合理的,但对此必须限定在一个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该合理性而否定抄袭的存在,更不能得出抄袭不可避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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