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例典型6例
专利侵权案例典型6例
一、筑牢保护城墙、侵权者无空可钻鹤山银雨专利侵权系列案\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是“一种新型彩色美耐灯”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自2001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东莞市某企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及原告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销售、出口等方式实施原告合法拥有的上述专利技术,严重冲击原告上述专利产品的国外市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就其主张的本案专利技术是公知技术及缺乏专利性提交足够证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0元。此案正在二审中。此外,原告就“一种新型装饰灯灯头”实用新型专利及“一种五角星形装饰灯灯头”、“一种心形装饰灯灯头”、“装饰灯灯头(钻石形)”外观设计专利诉被告深圳某灯饰有限公司侵权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模具,四案共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248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点评:银雨公司对知识产权之重视及打击侵权的决心和力度堪称我市的典范,其不仅获得了应得的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为企业筑起了一道知识产权保护的钢铁城墙,取得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为什么银雨公司会有这种打击侵权的信心?这来源于其对产品从结构到外观制定了完善的专利保护方案,防止了一切侵权的漏洞,使侵权者无空可钻。二、产品开发设计、尤须专利保护明可达产品外观侵权案原告鹤山市明可达实业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96325225.9、ZL96325218.6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生产的台灯系列专利产品因外观设计新颖、品质优良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产品远销世界各地。被告中山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辩称其是从中山古镇某配件厂购买配件回厂组装台灯不构成侵权,不须承担赔偿责任。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的辩解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其库存侵权产品;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万元。此后,原告明可达公司又对广州市番禺某灯饰厂侵犯其专利号为ZL01333170.1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原、被告庭外和解结案,原告获赔人民币5万元。点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对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的企业来说,外观包装对消费者的引导作用至关重要。企业要“俘获”消费者,占领市场优势,就要使产品的开发设计跟上消费者日益变化的需求,同时还必须把自主开发的设计成果用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新产品、新设计、新工艺等在开发出来后至投放市场前这段时间的保密工作尤为重要,以防自己的成果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或影响到自己专利的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三、相同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东美电器遭遇专利重复授权新会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东美公司)是专业生产多士炉的厂家,其产品款式新颖、质量优良,远销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消费者喜爱和好评。2002年,东美公司发现顺德某厂家将本行业早已生产销售的多款多士炉,仅通过对其按钮等零部件作局部改变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多个外观设计专利,企图将已公开的公知技术变为自己的专利技术来限制同行其他企业的生产销售。东美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找到了江门市嘉权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该专利律师通过多方检索和查证发现,涉案专利同申请日以前的其他专利相同或相似,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后专利应当被无效。于是,东美公司对顺德某厂家的多项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9月开庭口头审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其中多项专利与申请日以前的其他专利相似,并最终作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目前,顺德某厂家因不服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已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点评:我国的专利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采取初步审查即形式审查,这种形式审查就可能导致出现相同(等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同时获得授权的情况,即重复授权。为解决重复授权这个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当出现重复授权时,只有申请日在先的专利权是受保护的。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进行专利申请或专利侵权诉讼前,应当对同类产品的现有专利情况进行全面的检索,通过分析比较,再作出相应决策。另一方面,在产品的设计上,企业应重视和强调自主开发,并通过检索合理借鉴和规避他人专利,使自己的专利权相对稳定和可靠。四、一纸敬告信函、平息非恶意侵权风波维达纸业敬告多家侵权事件我市的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生活卫生用纸的现代化大型企业,其生产的生活卫生用纸质量优良,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产品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多个国家,在生活卫生用纸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此,其产品的外观设计也招来了不少同行的仿冒和抄袭。2003年初,公司总部陆续收到来自四川、湖北、河南、北京、河北等多家分公司和经销商发来的报告,称在市场上发现了卷纸包装与该公司一款卷纸的外观设计相类似的产品,不仅冲击了产品的市场和价格,而且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并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到消费者的投诉。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大战中,同时,也为了避免不知情情况下的非恶意侵权,在专利律师的建议下,该公司最后采取了向侵权方寄发敬告函的方式,告知对方维达卷纸的包装已获得了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希望对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回收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否则,维达公司就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此敬告函发出后,陆续收到来自北京、河北等地的回复信函,纷纷对自己善意无心的借鉴而导致的侵犯专利权行为表示歉意,给维达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和诸多不便深感不安,并承诺立即收回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同类事件。另外,仍有个别侵权方执迷不悟,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对于这样的恶意侵权者,维达公司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点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也同样属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我们广大商家应逐步提高自身的专利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陷入复杂的专利纠纷中。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广大的专利权人来说,专利权的维护除了法律规定的司法诉讼、行政调解等方式外,还可以通过简单的函告方式,将无心的善意侵权快速平息下去,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缩小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而对于恶意侵权者,则必须通过法律武器,给之以沉重的打击和教训。五、以和为贵、原被告双赢新会华堡钢具维权和解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华堡钢具有限公司和专利权人麦永刚就其发明的 “一种带暗置锁栓机构的柜” 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2年4月30日签定了独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原告发现被告某家具厂在2002年5月某大学学生公寓组合家具招标时,用与该专利方案要求完全相同的产品投标,并且以低于原告的价格中标,使原告因专利被侵权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原告将生产、销售单位和招标单位共同告到了人民法院。被告在确认侵权的情况下,经过调解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达成和解除协议,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点评:事实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双方和解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为选择和解可以减轻双方的诉累,使双方互利。另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应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六、商标名称求不同、外观亦不能仿冒市农药厂产品外观遭仿制事件江门市农药厂作为生产农药的老牌企业,在行业中也拥有一定的影响力。2000年,其研制开发出一种新型的高效氯氰菊酯乳油,该产品是一种安全有效的广普杀虫剂,具有强烈杀虫、胃毒及阻止摄食等作用,实验证明,杀虫效果非常好。该厂特意为此产品设计了瓶贴外包装,并于2001年2月申请了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同年,该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2003年,该公司发现全国各地有多家单位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外观设计,只是将商品名称做了变化。为此,该单位也委托江门市嘉权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给侵权方发出了敬告函,现已有多家生产及销售单位表示将回收市场上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并重新设计包装再行上市。点评:目前,许多商家对商标已有一定的认识,知道产品上市不能与他人的商标或名称相同,但对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却知之甚少。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对于产品知识产权方面的策划保护,不仅要注重商标,也要同时注重保护其外观设计或结构乃至于配方或工艺过程等,这样,即使产品的包装被人换了名称或商标,但由于其产品的外观设计或结构、配方、工艺过程等与他人的专利相同,就是不能允许的。因此,只有对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策划和保护,才能防止竞争对手钻空子,不给其以可乘之机,从而独占市场,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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