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勒公司诉上海德富卫浴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生产、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美国)科勒公司(Kohler Co.)申请了名称为“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4年4月,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产品展示栏目中,登载了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产品图片。2004年5月,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在展台上陈列了被控侵权产品,且现场散发的产品宣传资料封面及首页上均登载了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产品图片。2004年9月,原告从被告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处购得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制造的RS37302K双把脸盆龙头一套,价格为人民币300元,同时获得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一份。此外,法院执行人员在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处保全到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各一套,产品宣传资料两份。经比对,海欣公司制造的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产品的外观与原告“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致。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批量制造并销售了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销售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制造的侵权产品,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因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一、被告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科勒公司享有的“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RS37302K双把脸盆龙头;二、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科勒公司 “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三、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科勒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五、对原告科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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