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权诉瑞安市凯勋机电有限公司“微型点钞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蔡永权于2003年10月28日向本局递交请求书诉被请求人瑞安市凯勋机电有限公司侵犯其拥有的“微型点钞机”(专利号为99338223.1)外观设计专利权。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并组成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理。
2003年10月28日,合议组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并进行了实地调查。次日,被请求人提交了《答辩书》,辩称:涉案专利于2003年5月28日由被请求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受理,正在审理中。因此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尚不稳定,请中止审理。经合议组合议,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2004年4月1日,合议组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913号),该决定书决定:宣告本案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05年2月1日,合议组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高行终字第362号,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591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宣告无效的本案涉案专利权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以请求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合议组对该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事项。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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