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商标法律意识和法国人的较真
前两天,看到某旅行社带团过法国海关,中国游客因为身背假冒的某品牌背包,被法国海关没收了。那位身背假冒品牌的先生箱包被没收了,里面装的一堆衣服是不是只有抱着走?那么美好的旅行是不是很闭气?很不愉快?! 昨天,又看到上海家乐福因为卖假冒的某法国品牌包,被法国某品牌包出品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销售三个包被罚款30万元。由此而在中国掀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新一轮高潮。可惜这个高潮是被外国人掀起的。 中国人其实很能够仿制,什么样的世界品牌都可以仿制出来,说明中国人很聪明。中国人又很喜欢用名牌,世界上任何著名品牌的东西,从鞋帽\箱包,到衣服用品,从药品化妆品,到各种设备,只要中国人看到过的,都有能力仿制出来。中国人对于商标保护的概念还没有建立,不认为使用别人花重金申请的商标是侵权,是违法,是要受罚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20年前就开始了,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然后又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后又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但是这些法律在贯彻实施中却遇到重重阻力,老百姓没有知识是产权的概念,似乎不关心这些法律的实施和保护;而且一个商标被人假冒和仿制,其投诉和用法律保护都是很困难的,因此,很少有人为了某品牌被人仿制和假冒去兴师动众打官司。但是法国人则不然,他们在家乐福看到了三个假冒某品牌的箱包,世界知名的箱包每个要8000余元的,被中国假冒者卖成46.00元,法国人就愤怒,就较真,而且,他们不惜打国际官司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他们的观念就和国人不一样,因为他们看到了知识产权的巨大经济利益,也看到了遵纪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是可以得到保护的,因此,他们的官司在一审中获得胜诉,将帮助销售的家乐福告准了。 商标法中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国人,要当心啊!仿制\假冒\使用\销售外国著名品牌,你都可能遇到尴尬,家乐福帮助销售了三个每个价值才40多元的仿制箱包,就要赔偿30万元,那法律罚款是很重的!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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