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技术发明申请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一名技术人员近日被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本案原告“水轮发电机组用制动器”的技术发明并申请专利,从而被法院一审剥夺了对涉案技术发明的专利权。同时,法院一审确认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本案原告。
原告某发电技术设备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原告单位成立于1994年,系以水轮发电机组辅机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专业企业。1999年至2003年,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兼总工程师的何某先后完成了包括“水轮发电机组用制动器”系列在内的多项发明制造,并对上述技术成果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本案第二被告李某原系原告聘用的职工,于1998年至2004年在原告处从事水电设备的制图、生产、销售等工作,2004年离职。由于工作上的便利,李某能够方便地接触到包括“制动器”在内的产品技术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2005年10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郭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用于水轮发电机组的刹车制动器”的专利申请,并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比对,该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原告总工程师何某发明的“制动器”系列产品中的一种产品的结构完全相同。此后,经调查得知,郭某申请专利的技术资料均由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不合法的方法从原告处取得。为规避法律,二被告将郭某虚列为发明人,以郭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原告认为,二被告为达到将原告的发明技术成果据为己有的目的,采用非法取得、规避法律和擅自将原告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方法,取得专利权,其行为有违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本应由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二被告在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本案各项诉讼费用、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辩称,被告多年来一直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工作,而且在从事技术开发工作中进行了技术发明工作。被告设计的专利已经依法取得专利权,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表示,被告确实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在原告处工作,从事的是技术生产及相关工作。原告对诉争技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而且该技术不具有价值,自己没有义务为原告保密。李某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拥有专利权,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法官经询问得知,郭某并不了解涉案发明装置安装在水轮发电机中的具体位置,也不能正确指出专利附图中装置的具体名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设立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专利权属的确定应依据专利技术的发明权属确定,以他人的技术发明申请专利,违反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本案涉诉的专利技术是由原告发明的,原告应为该专利的权利人。被告郭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他人的技术发明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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