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海民初字第5593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19层西区19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被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曾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盟,北京市永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哲,北京市永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宝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斌、梁飞,被告深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嘉华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心拍摄制作的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嘉华苑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深宝公司在《中国演员报社》(2002年8月16日封底、2002年8月30日封底、2002年9月13日封二、2002年9月20日封二、2002年9月27日封底)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FL1—063摄影作品,共计5张次。深宝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没有经过嘉华苑公司的许可,侵犯了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嘉华苑公司经济损失50 000元;4、承担嘉华苑公司为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 被告深宝公司辩称:1、深宝公司与中国演员报社(以下简称演员报社)签订了广告发布协议,相关广告由演员报社设计制作,深宝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嘉华苑公司主张涉案图片侵权,应由演员报社承担相应的责任。2、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一、2000年6月6日,嘉华苑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李卫(乙方)签订《中华图片库》图片拍摄合同书,约定:1、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拍摄图片,双方按商定方式付给乙方劳动费用;2、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方式拍摄,并将拍摄胶片交甲方冲洗;3、甲方付给乙方费用后,乙方对图片不再拥有任何权益,图片的权益为甲方所有;4、甲方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冲洗前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负担其他费用。 二、此后,《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由嘉华苑公司制作经销。在光盘包装盒内,有嘉华苑公司的版权注册回函卡和版权声明,其中版权声明的主要内容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您寄出的‘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版权注册回函后,将寄给您正式书面授权书,并使您享有以下特殊权益:1、优先得到信息发布和技术资讯。2、优先得到光盘印刷品样本书。3、‘中国图片库’系列光盘以后推出版将享受折扣优惠。4、您制作大幅印刷品或灯箱片时,可向本公司提前提出,本公司以优惠价格,为您提供需要的数字化文件。著作权声明内容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本公司出品全部光盘的著作权并保留相关之全部权利;本公司授权购买者根据书面授权书的范围,在单一电脑环境下自己使用;如果图片应用于印刷并对外销售或赠送数量超过100 000份产品时,超过部分必须向本公司升级授权内容。如果图片应用于多媒体制作并对外销售或赠送数量超过10 000份产品时,超过部分也必须向本公司升级授权内容。否则将侵犯本公司著作权。” 三、2002年10月28日,深宝公司(甲方)与演员报社(乙方)订立了《广告发布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国演员报》上发布广告事宜;广告发布内容:深宝饮料、三井调味品广告;广告发布期限:2002年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期;广告内容采用甲方提供的产品图片,根据甲方的要求由乙方设计的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甲方已确认的广告内容。 四、《中国演员报》在2002年8月16日第7期封底、2002年8月30日第9期封底、2002年9月13日第11期封二、2002年9月20日第12期封二和2002年9月27日第13期封底所做的广告使用了嘉华苑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FL1—063的摄影作品,共计5张次。这些广告右侧竖排写着“三井调味鲜,餐餐好煮意”,下半部分显示为数种三井调味品图案,底端都注明了深宝公司全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信息。 五、2005年7月11日,嘉华苑公司从首都图书馆查阅得知《中国演员报》上使用了上述涉案摄影作品。 以上事实,有嘉华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判决书、《中华图片库——家庭与生活》盒装盘、报纸和查阅资料登记表,深宝公司提供的合同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第一,原告嘉华苑公司与案外人李卫订立合同,委托李卫拍摄《中华图片库》图片,该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鉴于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图片的权益归嘉华苑公司所有,且《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中的版权声明亦明确嘉华苑公司享有该系列光盘的著作权,故本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嘉华苑公司。 第二,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针对《中国演员报》的广告中出现的未经许可使用嘉华苑公司《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FL1?—063摄影作品的事实,深宝公司作为广告主,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行为构成侵权,故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应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深宝公司以诉讼时效等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嘉华苑公司要求深宝公司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深宝公司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再全部支持嘉华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FL1—063号的摄影作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版权》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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