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多功能工具”发明专利权案
[提要]: 请求人瑞士某公司于1997年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多功能工具”的发明专利,2001年10月24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被请求人阳东县某多用钳剪塑金厂未经请求人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与请求人上述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
【案情】
请求人瑞士某公司于1997年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多功能工具”的发明专利,2001年10月24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被请求人阳东县某多用钳剪塑金厂未经请求人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与请求人上述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
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的上述发明专利,与在其申请日之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和在出版物上公开的已有产品的技术方案相比,以及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该发明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被请求人据此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因此,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明,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被控产品“剪线钳”、“电筒钳”(产品名称由被请求人提供),以及通过散发产品介绍宣传册和在其网页介绍宣传产品的展示和广告方式许诺销售相关产品,与上述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具有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者属于相同的产品。被控产品“多用钳”、“咪咪钳”因其不具有上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说明书的解释所限定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未落入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产品。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与上述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的侵犯专利权产品;被请求人立即删除其网页上的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广告。
被请求人不服上述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处理决定正确,作出维持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的判决。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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