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制度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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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庸置疑,实用新型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保护的是个体的私权;另一方面,专利法又是社会本位法,其立法着眼于争取和维护社会利益。专利法在形式上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为基础,而其宗旨以促进全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为目的,其立法的本意并无不当。不过,如果对私权的无限扩大保护,就会引发对公众权利的侵害。
由于权利的不稳定性,这一冲突在实用新型专利权方面变得尤为突出。例如,一个实用新型即便本身存在缺乏创造性或新颖性等问题,但因无需经过实审程序,该实用新型即可顺利获得专利权。在此情况下,一方面,不少发明人会因实用新型授权快、费用少而放弃本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这无疑是与专利法促进发明创造的宗旨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无需经过实审程序,实用新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给一些急功近利,甚至希望以不劳而获和故意窃取他人和公众合法权利的“窃权”者,提供了一条合法“窃取”不属于其权利的途径。一些恶意的“窃权人”不仅可以通过实用新型制度合法“窃取”他人或公众的合法权利,而且还可“滥用”其所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打击竞争对手以及获得所谓的“侵权”赔偿。
实用新型制度在立法上已经考虑了上述矛盾,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以及侵权纠纷中的中止程序的法律规定都是对权利人特别是恶意情况下的一种限制,是为公众权利免受不当侵害所设立的一道保护屏障。但如果法律对此规定不当,或者缺乏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屏障保护的作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最终只能成为“权利人”和“窃权”者滥用权利,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公众权利的合法武器。因此,我们下面探讨相关问题中将以如何维护这道屏障为出发点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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