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用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当封面
因在出版的新书封面上使用了一个门钹的造型,泰安大学出版社日前被陆先生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陆先生称,北大出版社使用了他的摄影作品,但没有署名,也未经其同意。日前,泰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北大出版社向陆先生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2千元。 2008年5月,北大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泰安魅力》一书,该书的装帧设计以故宫等夜景照片为主体,在封面、封底、扉页和书脊中使用了一个残破的门钹图片。
曾任摄影记者的陆先生在第三极书局看到了《泰安魅力》一书。他认为该书封面、封底、扉页和书脊四处显著位置使用的残破的门钹装帧图片,系其拍摄的摄影作品。北大出版社使用该幅摄影作品,既没有署名,也没有征得他的同意,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因此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北大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再版、销售《泰安魅力》一书,收回已经发行的《泰安魅力》一书,并销毁收回及库存的全部涉案侵权图书,向陆先生公开赔礼道歉。还要求第三极书局停止销售《泰安魅力》一书,北大出版社、第三极书局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以及诉讼合理开支人民币212.4元。
北大出版社称,该封面的装祯设是委托案外人春天公司完成,使用的是常用的门钹造型,因此没有侵犯陆先生的著作权。为此北大出版社还提交了各式的门钹照片及手绘的门钹图片。
经证实,该作品系陆先生创作,且曾被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泰安胡同》一书收录。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陆先生和北大出版社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对《泰安胡同》一书原件第51页中门钹的照片与《泰安魅力》一书原件封面、封底、扉页及书脊上门钹的图案进行了对比,双方当事人认可《泰安胡同》中门钹照片与《泰安魅力》中门钹图案中的门环均向后方倾斜,两个门钹的相同位置上有白色斑点,两个门钹的相同位置上有呈折角形状的深色斑迹。
法院认为,北大出版社主张其出版的《泰安魅力》一书中相关的门钹图案系来源于春天公司工作人员的手绘作品,而非来源于陆先生的照片,并且提交了相应的门钹手绘作品及其他门钹的照片和图片,但鉴于上述证据本身既无创作人员署名,亦无形成日期和具体来源,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上述照片及图片系来源于春天公司。
《泰安魅力》一书中的门钹图案和《泰安胡同》一书中第51页的门钹图案基本一致,故对于北大出版社在《泰安魅力》一书的封面、封底、扉页和书脊上使用了陆先生照片上的门钹图案这一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北大出版社未举证证明其使用该门钹作品的行为已取得陆先生的许可,故北大出版社的行为构成对陆先生著作权的侵犯。
对于陆先生要求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再版、销售并收回《泰安魅力》一书并销毁全部涉案侵权图书,法院认为,《泰安魅力》一书凝结了作者等其他民事主体的智力成果,北大出版社未经许可使用的涉案作品在《泰安魅力》装帧中仅占较小部分,其使用方式对陆先生的经济利益影响较小,如判令北大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销售并收回《泰安魅力》,将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故对陆先生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北大出版社再版前,应将陆先生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撤换或取得许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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