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龙头专利引发侵权案
德国多恩公司为水龙头专利维权两次将广东金凯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请。在这两起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断等成为案件的焦点。
因认为涉嫌侵犯自身享有的两件水龙头外观设计专利,德国阿洛伊斯?F?多恩布拉赫特两合公司(下称多恩公司)两次将广东省江门市金凯登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凯登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金凯登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多恩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在这两起案件中,一并被推上被告席的还有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美凯龙公司)。近日,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金凯登公司和美凯龙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请。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冲冠一怒 只为水龙头
据了解,多恩公司是水龙头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530002227.1,下称涉案专利一)的专利权人。2009年至2010年期间,多恩公司发现美凯龙公司销售的由金凯登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型号为JT015100P11(下称涉案产品一)的水龙头的外观设计与多恩公司涉案专利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一所享有的专利权,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此外,多恩公司还以同样的理由诉金凯登公司、美凯龙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0530121059.8(下称涉案专利二)的水龙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涉嫌侵权的产品型号为 JT008101P11(下称涉案产品二)。上述两案索赔金额合计100万元。
“关于多恩公司对两件水龙头外观专利侵权的指控,金凯登公司认为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估计是多恩公司为打击竞争对手而采取的一种手段。”金凯登公司代理人谢少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必须是涉嫌侵权的产品与专利产品存在外观上的相同或者相似,并且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因为金凯登公司的两款产品在中国也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与多恩公司的专利产品至少存在5个以上明显不同的地方,根本不构成相似,更不会误导消费者。
在审理中,金凯登公司认为,汉斯格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斯格罗公司)于2002年9月5日申请的水龙头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02338965.6)与多恩公司 ZL200530002227.1号专利外观设计极为近似。此外,邝忠胜于2004年12月24日申请的水龙头出水管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ZL200430096862.6)与多恩公司ZL200530121059.8号专利的外观设计极为近似。为此,金凯登公司就多恩公司两件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另外,金凯登公司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两件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金凯登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是否侵权要看整体视觉效果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主,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这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情况下,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有影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更具有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该法官认为,涉案专利一的外观设计的特征在于水龙头出水管和基座均为长方体设计,出水管的长方体较基座的长方体更为扁平,水龙头出水管和基座两者之间互相垂直,出水管与基座之间的长短比例约为2:1。基座底部沿出水管方向有一凸出沿,凸出沿与基座之间为圆弧连接。水龙头的开关把手位于基座的右上部,形状为圆柱体底座连接长方体的片状执手,该开关把手的圆柱体底座在靠近基座处有一沿上而下逐渐扩大的缝隙,该水龙头片状执手的中间线与水龙头出水管上部平面沿线相接。由于上述汉斯格罗公司的专利在涉案专利一的申请日之前已获授权公告,为相关公众知悉,而汉斯格罗公司的专利已经具备了水龙头出水管和基座均为长方体设计、出水管的长方体较基座的长方体更为扁平、水龙头出水管和基座两者之间互相垂直的设计特征,因此涉案专利一中出水管与基座之间的长短比例、基座底部凸出沿的设计、开关把手的设计特征,对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经比较,涉案产品一的出水管与基座之间的长短比例约为1:1。基座底部四周均有凸边,凸边与基座之间为直角连接。水龙头的开关把手位于基座的右上部,形状为圆柱体底座连接长方体的片状执手,该开关把手的圆柱体底座由内外两层构成,内层圆柱体底座与基座之间没有缝隙,外层圆柱体底座距基座略有距离,该水龙头片状执手略高于水龙头出水管上部平面沿线。因此,涉案专利一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产品一的外观设计在出水管与基座之间的长短比例、基座底部凸出部位的设计、开关把手的设计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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