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侵犯他人专利权生产鼓风机
10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宣判,一审认定被告重庆某鼓风机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风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王某的专利权, 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制造ZL03218995.8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开支1万元。 原来,年愈7旬的陕西老人王某于2004年获得名为“高温轴流风机内置电动机冷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18995.8。 2007年王某在成都参加博览会时,发现重庆某公司展出了使用自己专利技术的鼓风机产品并散发说明书。
随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律师费2万元。
由于案件的专业性非常强,为了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审理该案时,法院专门邀请了机械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了该案的审理,着重分析比对产品的技术特征。经严格对比,虽被控产品特征与王某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 但在产品的整体技术目的、技术方案及其工作原理和过程等都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以牺牲某项技术功能为代价改变专利的相应特征,仍应视为技术特征等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法院综合考虑该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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