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虚假评奖骗取财产属诈骗行为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当事人:朱继章、余影军、黄宇桥、陈耀华、张松清

案由:专利评奖诈骗

公诉机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 2005年4月至7月,被告人朱继章、余影军、黄宇桥、陈耀华经预谋后,以虚假的“中国中科大专利技术投资管理中心”的名义向全国各地的专利申报者邮寄“获奖通知”,并以收取“评审费”“工本费”等名义,分别骗取段首生的人民币1100元,杨升明的人民币600元,郭伟的人民币1200元,伍利民的人民币900元,卓守廷的人民币600元,康江红的人民币600元。2005年7月18日,被告人朱继章、陈耀华、张松清经预谋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将一台不具备透视功能的“透视仪”卖给甘肃的伏小育、优陇,骗得其人民币8800元。当月25日,被告人朱继章、余影军、黄宇桥伙同张文杰,老六(真实身份不详,均另案处理)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得广西的江健的人民币8200元。

处理结果: 被告人朱继章、余影军、黄宇桥、陈耀华、张松清相互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朱继章涉案金额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余影军涉案金额人民币13200元;被告人黄宇桥涉案金额人民币13200元;被告人陈耀华涉案金额人民币13800元;被告人张松清涉案金额人民币88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继章以虚假的“中国中科大专利技术投资管理中心”的名义进行诈骗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利用“透视仪”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揭发了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继章的家属及被告人陈耀华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朱继章、陈耀华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继章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继章因以虚假的“中国中科大专利技术投资管理中心”的名义进行诈骗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其利用“透视仪”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赃款,且系初犯,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朱继章系自首的意见,因被告人朱继章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余影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余影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意见,因被告人余影军与其他被告人系共同出资,共同预谋,无主次之分,因此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认为被告人余影军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宇桥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宇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意见,因被告人黄宇桥与其他被告人系共同出资,共同预谋,无主次之分,因此,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辩称其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继章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余影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黄宇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陈耀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被告人张松清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点评: 该案是武汉市破获的全国第一起利用专利评奖进行诈骗的案件,在全国影响非常大,本案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产,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网络

(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