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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程市光源与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专利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请求人:沈阳程市光源有限公司被请求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案情:请求人于2002年5月20日请求本局处理其与被请求人关于ZL00205635号专利侵权纠纷,本局于2002年5月20日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组,于2002年7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占平到庭参加审理,被请求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未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请求人称,在武汉洪山体育馆举行的“2002中国(武汉)城市亮化、道路照明技术设备展览会”(下简称“展览会”)上,发现被请求人的展览、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展览、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赔偿请求人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案的行政处理费和律师费全部由被请求人承担。被请求人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未提出答辩意见。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现已查明: 2000年3月6日,于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名称为“仿椰子树形状的彩灯”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205635.6;该专利权人于滨于2001年5月1日与请求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协议规定“本专利只有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实施”。ZL0020563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1、一种仿椰子树形状的彩灯,其特征在于在仿椰子树形状的支架内,设置发光体,发光体通体发光,可模拟椰子树发光的状态。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仿椰子树形状的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包括仿椰子树树干结构、仿椰子树树叶结构以及仿椰子树椰果结构。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仿椰子树形状的彩灯,其特征在于设置在树叶结构内的发光体是发光微泡,设置在椰果结构内的发光体是一般发光灯泡,设置在树干结构内的发光体是塑料灯带。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仿椰子树形状的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体为彩色发光体。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仿椰子树形状的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树叶结构包括叶茎和叶叉,在所述叶茎和叶叉内设有安装发光体的凹槽。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仿椰子树形状的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树叶由上、下叶片组成,所述上、下叶片还包括设置发光体的凹槽和穿接叶茎的骨架孔。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仿椰子树形状的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椰果结构的椰果壳内设有灯泡,该椰果结构的茎部设有连接树干结构的金属或非金属连接管架。8、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仿椰子树形状的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树干结构包括由金属或非金属制成的圆形树干骨架,所述骨架内设有发光塑料或者灯泡,其外层设有透光塑料管。9、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仿椰子树形状的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树叶结构、树干结构、椰果结构的外部颜色分别和自然生长的椰子树树叶、树干、椰果的颜色相同。10、如权利要求1或2或9所述的一种仿椰子树形状的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体与一控制电路连接,由该控制电路控制各发光体的发光顺序和发光时间。在展览会期间,被请求人在展览会会场展出被控侵权产品“椰子树灯”,现场散发产品宣传册《星雨灯饰》。被请求人在展览会会场展出的被控侵权产品“椰子树灯”的技术特征为:该椰树灯由仿椰子树的树干、仿椰子树的树叶以及仿椰子树的椰果组成,其中仿椰子树树干结构包括由铁质制成的圆形树干骨架,骨架内设有发光塑料灯带,其外层设有透光塑料管;其中仿椰子树树叶由叶茎和叶叉组成,在叶茎和叶叉内设有安装发光体的凹槽,其树叶由上、下叶片组成,上、下叶片有设置发光体的凹槽,并有用于穿接叶茎的小孔;其中仿椰子树椰果的椰果壳内设有灯泡,该椰果由电线与树干相连固定。被请求人在展览会会场散发的产品宣传册《星雨灯饰》载明:“星雨灯饰厂的生产……各类新型灯具的企业。……主要产品有……椰树灯……等六大系列二百多个品种。本厂自创立以来……完善了一整套生产管理模式和品质管理方法。产品……行销全国及日本、东南亚、中东等地区”。并在《星雨灯饰》中附有“椰子树灯”产品图片3幅、“椰子树灯”产品规格表1幅,生产厂家统一标注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以上事实,有请求人的专利证书及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相关专利文件;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被请求人在展览会上的展示产品实物、现场照片及现场散发的产品宣传册等证据证明。处理结果: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认为:ZL00205635.6号专利合法有效,请求人是ZL00205635.6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实施的排他被许可人,是该项专利的利害关系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被请求人在展览会上的展示产品“椰子树灯”,其主要技术特征与ZL00205635.6号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前者完全落入后者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在展览会上以现场展示产品、现场散发产品宣传册的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其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请求人提出的被请求人未经专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专利产品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局不予采纳。请求人提出的要求被请求人赔偿其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请求,本局依法进行调解,因被请求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未到庭参加审理,请求人表示不同意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本案受理、处理费1000元由被请求人负担。此费用请求人已先行向本局预缴,故由被请求人迳行给付请求人。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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