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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门合页”专利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请求人:朱式根,浙江省缙云县人被请求人:浙江通阳非标门武汉办事处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案情:请求人因被请求人在武汉市经销的产品涉嫌侵犯其ZL200420021774.4号专利权,于2006年3月27日向我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本局予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组,于2006年4月5日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5月30日进行公开审理,请求人的代理人孙健、陈柏旺和被请求人的代理人胡勇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终结。请求人称:朱式根是ZL200420021774.4号专利的专利权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武汉市销售侵犯专利ZL200420021774.4号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被请求人辨称:其销售的“洪丰牌”防盗门均是从浙江洪丰门业有限公司购进并进行销售,对此有浙江洪丰门业的传真件和发货单予以证明,且并不知道此产品为侵权产品;被请求人此前只有销售行为,并保证之后不再销售,请求人应该找生产厂家,而不应该找被请求人追究法律责任。审理查明,名称为“门合页” ZL200420021774.4号实用新型专利于2005年3月30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请求人朱式根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年费已缴至2007年4月8日; ZL200420021774.4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门合页,包括定页片、动页片、芯轴和限位轴头,定页片右侧和动页片左侧分别有相互对应的定卷筒和动卷筒,并同由芯轴铰链,芯轴两端头分别固定有限位轴头,定页片和动页片板面上分别有螺钉孔,其特征是:定卷筒上端面和动卷筒下端面间安装有平面传动轴承。”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载明,专利ZL200420021774.4全部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另查明:被请求人在汉经销点展示并销售的 “洪丰牌”防盗门,该防盗门门框与门之间由门合页连接,门合页之主要技术特征是:合页由定页片、动页片、芯轴和限位轴头四部门组成,定页片右侧和动页片左侧分别有相互对应的定卷筒和动卷筒,定卷筒和动卷筒由芯轴铰链在一起,芯轴两端头均固定有限位轴头,定页片和动页片板面上分别有螺钉孔,定卷筒端面和动卷筒端面之间设置有平面传动轴承。以上事实,有ZL200420021774.4专利证书、缴纳当年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被请求人销售的“洪丰牌”防盗门的门合页、现场拍摄照片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处理结果:本局认为:名称为“门合页”ZL200420021774.4号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请求人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请求人认为其经销的 “洪丰牌”防盗门是从他处购进再行销售,且不知是侵权产品,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展示销售 “洪丰牌”防盗门,其门合页技术特征与ZL200420021774.4号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被指控侵权产品落入了ZL20042002177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被请求人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侵权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之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装有侵权门合页的 “洪丰牌”防盗门;二、对于本局暂扣被请求人的装有侵权门合页的 “洪丰牌”防盗门予以没收。本案调处费1000元由被请求人负担,此费用请求人已垫付,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由被请求人迳行给付请求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点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行政处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对侵权赔偿只能调解。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在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致使“专利侵权成本低,专利维权成本高”、专利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专利权人对执法手段不强,处理纠纷不快,制止侵权不力有较多反映,都希望行政部门与法院能强化执法手段、加快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加大侵权赔偿额,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在此为专利行政处理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侵权行,赔偿损失,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没收其侵权产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物品。(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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