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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新建材公司与武汉万利达瓷砖经营部专利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请求人:福建省泉州市立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被请求人:武汉万利达瓷砖经营部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案情及处理结果:2003年3月12日,请求人向本局请求处理其与被请求人之间关于ZL02308013.2号专利侵权纠纷,并提供担保,要求我局查封被请求人涉嫌侵权的产品。本局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组,现场封存了被请求人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并于2003年4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庆华、蔡海滨,被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夏雄伟到庭参加口头审理。 请求人称,其公司是专利ZL02308013.2的独占实施许可人,2003年1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在武汉市场大量销售和请求人外观相同的产品,造成请求人产品滞销,损失巨大,构成了侵权行为,请求我局查封被请求人销售的侵权产品,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更正,登报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调处费。被请求人辩称,其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系从某推销员处购得,数量仅2800余件,作为瓷砖经营户,在销售过程中,无法判断所卖出的产品是否侵权 ,即使销售的产品侵犯了ZL02308013.2专利权,法律也没有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时应尽这方面的注意义务,而且其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数量非常少,没有造成请求人产品滞销,请求依法明断。 现已查明: 一、ZL02308013.2“瓷砖(八)”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 二、请求人是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 三、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市场上销售标记为福建省闵清景城瓷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利达”牌2810型号瓷砖; 四被请求人无法说明其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的来源。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相关专利文件、缴纳年费收据、专利许可合同、被请求人陈述和本局依法查封的被请求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产品照片及样品予以证明。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一、ZL02308013.2“瓷砖(八)”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请求人是该专利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二、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三、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其外观形状与请求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照片相比较,两者不但同为瓷砖类产品,而且产品大小、形状相同,外观图案一致,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认为是相同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瓷砖,即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本案调处费1000元由被请求人负担。此费用请求人已垫付,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由被请求人给付请求人。同时,解除对侵权产品的封存。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点评: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我国自1984年3月12日颁布专利法后,曾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进行过两次修订,在第二次修订中,对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变为“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另外,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上两条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的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第4.5.1判断原则中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是指对相同或相近似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设计进行综合判断。 由以上法律的规定分析可得出:1、产品设计内容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两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2、由修改后的外观设计定义可知: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形状和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没有形状、图案,纯粹色彩不会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如果专利申请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和图案与已有设计相近似,仅仅色彩不同,是不会被授予专利权的。3、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都相同或相近似时,才能判断为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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