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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禹与林小荣专利侵权纠纷(一)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请求人:陈小禹
被请求人:林小荣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及处理结果:2000年9月18日,请求人向我局请求处理其与被请求人关于双轨窗帘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9302991.4)侵权纠纷。本局于2000年9月18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组,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审理。被请求人经2000年9月19日和2000年12月8日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审理中,请求人表示不坚持10000元的赔偿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请求人称:请求人在2000年8月份,发现被请求人处大量销售的标签为“上海华日窗轨”的双轨窗帘架,与请求人已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双轨窗帘架在形状、结构等方面完全相同,在市场上足以造成混淆、误导消费者,给请求人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查明:请求人为双轨窗帘架外观设计(专利号99302991.4)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1999年4月25日,授权日为2000年2月26日;被请求人销售的标签为“上海华日窗轨”外观设计的双轨窗帘架与请求人已获专利权的双轨窗帘架外观设计相同。本局认为:请求人作为双轨窗帘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9302991.4)的唯一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人关于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一、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行为;二、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1000元由被请求人承担。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点评: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即:损害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所谓通常情况,是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确定。如果不是在这两种情况下,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确定,则只须具备其中的3个构成要件为足,不必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鉴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能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未作规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争论,故不作详论。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论述的“侵权”,多是指能够引起损害赔偿之债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属事后的司法救济,是以损害恢复原状为追求的目的。在此种意义上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实践,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应当由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组成 。 侵权行为法不但应当解决侵权发生后的补救问题,还应当防止和排除将要发生和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在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尤其应当这样。于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上就产生了“不作为”的请求权的问题。这就是说,对现在和将来的知识产权的侵害,可以以不作为请求权为诉因进行诉讼,从而达到排除和预防侵权行为的目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般是一种对绝对权的损害,所以应当承认对此种行为的不作为请求权。此种请求权的成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为有不法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二为有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或者同一加害人对同一权利反复或继续侵害的危险。不作为请求权的成立条件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其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即不问其主观的故意与过失,不问其责任能力的有无,损害是否发生也不是必要条件。不作为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更贴近于对侵权行为本身认定的标准。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证明了被告实施了不法行为,法官对其停止侵权的请求就应当支持,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有的学者将此种“不问过错”的情况,作为应当确立著作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由,也有的同志对此种请求权的成立也要求有主观过错要件,自缚制裁侵权行为的手脚,在笔者看来,其实都是因前述两者混淆而引起的误解。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益,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至于其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为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与侵权责任的追究密切相关,而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不必须。 所以,专利行政处理机关在对侵权行为认定时不必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影响,应当集中精力抓住侵权行为的有无而引导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进而判断证据以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作出认定。在此阶段,主要是审查权利人的权利是否确实、合法有效;其指控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并损害了权利人的权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属于被法律所禁止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权或者称为其行为构成侵权,对于权利人的不作为请求权等即可予以支持。侵权损害赔偿等其他民事责任的追究,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分析判断。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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