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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樽日用器皿有限公司冒充专利行为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当事人:武汉金樽日用器皿有限公司是否涉外:否案由:冒充专利案情及处理结果:

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当事人销售的豪森牌“生铁少油烟健康炒锅”标有“专利号ZL200430081770.0、ZL200430005926.7”,经查,该专利ZL200430005926.7与本产品外观不相符合。根据《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擅自将与专利ZL200430005926.7保护范围不相一致的产品标注该专利号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冒充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现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与所标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一致的豪森牌“生铁少油烟健康炒锅”,须将该商品采取分离、取消或覆盖原专利标记以后再行销售;
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三、罚款3000元。
(处理单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处理时间:2007-08-08)
点评:1998年4月2日通过的《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冒充专利行为进行了补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查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撤销、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 四、使用特定专利号,其实际产品或实际方法与该专利保护范围不相一致的; 五、制造或者销售有前四项所列标记产品的; 六、其他冒充专利行为的。
可以说《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在冒充专利行为的规定上比专利法及其细则更加具体、更加具有针对性。专利执法部门要善于综合运用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在专利法及其细则规定比较抽象、原则、模糊的情况下,尽量配合适用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比如本案中依据《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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