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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独立权项的专利性有瑕疵的专利权能否受到保护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案件提要」

专利权的保护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独立权项为其最大保护范围。但独立权项的专利性发生动摇时,是否一定应中止案件审理,而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结果?就本案而言,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求得专利权的相对稳定性,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专利权不受侵害。

「当事人情况」

原告江苏淮阴辉煌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简称辉煌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阴市北京西路111号。

被告扬州市华扬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扬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李典镇。

「诉辩主张」

原告辉煌公司的起诉的主要理由是,通过专利检索,原告专利的独立权项1无专利性,但从属权项2有专利性,所以原告自行将要求保护的专利范围缩小为专利权利1 和2的组合。虽然保护范围缩小了,但被告华扬公司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还是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被告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华扬公司的答辩意见是,1、被告和案外人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应中止案件的审理;2、被告从未生产过侵权产品;所谓热水器上的“太阳能智能排空器”也并非被告生产;3、涉讼产品上“智能排空阀”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提交的对比文件也表明,原告涉讼的专利系公知技术,涉讼产品即便落入原告涉讼专利的保护范围,也是使用自由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4、即使涉讼产品构成侵权,华扬公司常州分公司系销售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事实」:

本案的原告辉煌公司公司和被告华扬公司均为我国生产太阳能热水器的著名企业。

1998 年9月29日,辉煌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10月20日经授权公告,现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主要由集热器、贮水箱、管道、总出水口组成的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其特征在于它的管道中还包含控制阀和自动排空阀。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控制阀安装在贮水箱下部出口处,自动排空阀一端接控制阀的下端,另一端与大气相通。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其特征在于它的控制阀为电动阀。

2001年8月3日,原告辉煌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以上专利进行专利检索的申请,该局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结论: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有新颖性和创作性。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辉煌公司明确其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涉讼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的组合。因而,上述专利原告要求保护的范围包含以下技术特征:1、由集热器、贮水箱、管道、总出水口,以及控制阀、自动排空阀组成;2、位置关系:控制阀安装在贮水箱下部出口处;自动排空阀一端接控制阀的下端,另一端与大气相通。结合该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该专利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在贮水箱的下部管道上,通过开启和关闭控制阀(该控制阀可由电动等方式实现),实现贮水箱上水和放水的功能。自动排空阀安装在控制阀的下端,一端连接在控制阀,由于该阀有一端连接大气,故可以克服大气压强,从而使得在控制阀关闭时,管道中的余水在重力作用下,排出管道,实现在天气寒冷时,管道无水冻结,且控制阀开启时,一开就有热水的功能。

2002年1月,被告华扬公司常州分公司销售华扬公司太阳能热水器和配套“智能排空器”一台。该热水器主要由集热器、贮水箱、总出水口、管道及智能排空阀组成,智能排空阀安装在总出水口管道处。智能排空阀的构造是,一端为直接与太阳能热水器水箱进出水口相接的滑阀,另一端为电磁装置,通过顶杆控制滑阀的运动。阀体上还设置有进气接口,可通大气。阀体还设置有顶杆、隔离膜、压板和自锁开关等装置,电磁阀由外设的控制电路控制。具体动作是:滑阀装于贮水箱进出水口处,弹簧将其压于阀座,贮水箱储水压力和弹簧的弹力共同作用,将滑阀压紧,使得水箱中水密封。如自锁开关动作,可使顶杆顶开滑阀,水能流出。自锁开关再动作,顶杆退回,滑阀复位,水箱水被关闭。该滑阀的开启和关闭,实现了控制的作用,应为控制阀。另外,由于电磁装置的存在,该滑阀的运动是由电动形式进行控制的。由于进气口进气,大气压强被克服,管路中水在重力作用下可排出,达到管道中水排空目的,与原告辉煌公司涉讼专利中表述的自动排空阀一致。由此可见,虽然智能排空阀名称为一个阀,但其组合了原告专利中所表述的控制阀(由电磁装置控制的滑阀)和自动排空阀(一端接控制阀,另一端可与大气相通),且两者位置关系与原告专利表述的技术方案一致。(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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