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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包装罐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案情】

2004年8月25日,请求人香港某香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处理被请求人广州某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 03309848.4名为“包装罐(KOS高达椰浆)”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30予以立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04年8月3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对其经营场地进行了勘验检查,发现被请求人正在销售被控侵权的产品,现场并有大量用于推销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页。2004年10月1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称,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但就此观点被请求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要求被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补充应提交的证据,但被请求人并未提交。鉴于被请求人曾在口头审理中提出,其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并请求停止处理该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再次于2004年12月22日向被请求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证明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请求中止处理案件请求书,但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2005年1月2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判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被请求人不服,先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案件处理过程中从未提交的证据。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这些证据两审法院均未采纳,并且维持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作出后半年,该涉案专利因不具有新颖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评析】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案件先后经过了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并且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程序。最后结果是,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判定被请求人专利侵权,当地中院、高院均维持了该处理决定,但是该专利最后却被宣告无效了。乍一看,这个结果好像有些矛盾,其实不然,这完全是被请求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从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到作出处理决定,中间长达近6个月的时间,被请求人既不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专利无效,也不积极收集证据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甚至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仍不提交,这种情况必然造成现有证据对被请求人不利。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被请求人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对于其非常有利,但是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其一直掌握在被请求人手上却未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无论是中院还是高院都不会对这些证据予以采纳,被请求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也是必然的。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将相同的证据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提交,并最后导致了该涉案专利的无效。这足以说明,在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会败诉完全是其怠于行使权利所承担的举证不能的责任。至于后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并不会影响在先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因为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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