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无叶风扇”专利维权获平等保护
专利权人:东莞市旭尔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戴森有限公司
【案情】
旭尔美电器公司于2012年6月获得专利号为201130243517.0、名称为“落地式电风扇(2)”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戴森公司于2012年10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系戴森公司宣告国内多家企业或个人的无叶风扇相关专利权无效案件中的一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所示风扇喷嘴边缘的沟槽、支架上的螺母以及喷嘴与基座的直径比等设计特征或者处于视觉不易关注的部位,或者属于常见设计、局部细微变化,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故作出第21625号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
戴森公司作为无叶风扇领域的技术领先者,自2008年起就无叶风扇在中国提交了一系列专利申请,与此同时,国内一些企业或个人也开始研发相关产品并申请专利,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戴森公司维权意识强,连续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上开展专利维权行动,并对侵犯其相关风扇产品专利权的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请求。戴森公司系列维权案件一度引起行业内外广泛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田力普在接受《泰晤士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就其权利在华受到侵犯提起维权诉讼。本案合议组秉承实事求是、平等对待的原则,依法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保护了国外企业在华合法权利。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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