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接器”无效案划清USB标准专利界限
专利权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得意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江弘汉商贸中心
【案情】
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作为一种标准的输入/输出接口,被广泛应用于众多电子设备的设计中。涉案专利为USB3.0标准中的一项重要专利,专利号为200810128623.1。请求人之一系台湾嘉泽公司的子公司,台湾嘉泽公司与专利权人鸿海公司均为全球IT设备的电连接器设计、生产的龙头企业,且同为USB3.0贡献者协议的签约方。
2012年7月,鸿海公司的关联公司富士康(昆山)公司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申请禁止嘉泽子公司制造并销售与USB3.0技术标准相关的两项中国专利产品。相关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嘉泽子公司构成侵权,嘉泽子公司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20052号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鸿海公司与台湾嘉泽公司的USB3.0专利战历时多年,双方专利战火由中国蔓延至美国。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侵权纠纷处理结果关系到USB3.0电连接器的产业布局,对此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多家媒体均给予了相关报道。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融为一体对于企业而言是把双刃剑,挑战与机会并存。本案合议组对技术标准中的专利许可问题作了较好的处理,对于厘清鸿海公司与台湾嘉泽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本案审理也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精神相一致,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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