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原则是对专利侵权判断适用等同原则的必要限制——评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65号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15号
【裁判要旨】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对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于2006年9月11日申请专利号为ZL200620064110.5的“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实用新型专利,于2007年9月12日得到授权。独立权利要求1表述为:“一种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固定板和滑动板,该固定板为一中空的薄板,在固定板一面有两个滑轨,两滑轨间距大于或等于滑动板宽度,滑动板卡在两滑轨之间”。本案诉讼过程中,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格力公司涉案专利无效。201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6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决定书认为涉案专利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称:本专利中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挡板的可拆装,便于挡板独立于空调机本体单独加工、简化制作工艺、节约成本。
被诉侵权产品于2011年5月5日通过公证购买取得。2012年2月2日,格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两个技术特征相同,三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是构成等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判决: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格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五个技术特征相比,有四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格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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