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案
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获得“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人先锋国际良种公司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先玉335” 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以“费玉3号”名义销售其 “先玉335”玉米种,侵犯了其品种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但因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显示的玉米品种名称为“费玉3号”,被告不承认侵权事实,案件只有通过鉴定才能认定被控侵权玉米种是否构成侵权。因此,法院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单位依据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鉴定被控侵权玉米种与原告的“先玉335”玉米种两者为近似品种。济南中院经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并综合相关证据,认为授权玉米品种允许存在科学范围内可以预见的变异,只要被控侵权玉米种达不到规定的变异程度,就仍落入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本案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听取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及相关技术问题的说明,增强了法院及原、被告双方对专业技术问题的理解,为法院最终作出准确裁判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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