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裁判要旨】
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由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其保护范围,比对原则是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每一个单个构件分别进行比对。
【案情介绍】
秦某是涉案专利 “可移动组合式种植架”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简要说明称,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秦某认为中农华轩公司与淘宝公司共同侵害了涉案专利权,遂于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了两个组件,将被诉侵权产品各组件组合后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完全不同,虽然秦某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仅为一个单体,如果购买多个单体可以组合成涉案专利立体图的样子”,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在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从产品外侧观察可视的组件1、2,组成被诉侵权产品外侧壁的组件与涉案专利组件4图案不同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形状及各组件组合与涉案专利外观具有明显的不同,故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秦某要求中农华轩公司与淘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主张不成立。综上,判决驳回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秦某负担。宣判后,秦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涉案专利文件记载的视图和照片,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立体图和全部单个构件的各个视图所确定的外观设计。第二,涉案专利产品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第三,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一、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认定
根据构件的组装关系,组件产品可以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和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各构件必须与其他构件配合使用,并且有不同的组合方式,较常见的例如拼图或插接玩具。如涉案专利,产品名称为“可移动组合式种植架”,简要说明中也没有写明是否属于组件产品抑或成套产品,这时就需要分析各构件之间的组装关系。从本案涉案专利的各个构件的视图分析,各构件需与其他构件配合使用,单个构件不能组装成立体图或使用状态参考图的产品,同时组装成如立体图或使用状态参考图所示的种植架所需的各个构件的数量是不同的,如组件3既可以用来连接组件4,也可以多个连接以增加组合架的高度,即各构件之间有不同的组装关系,因此涉案专利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作者:,来源:)
- 上一篇:USB3.0产品专利纠纷行政处理案焦点评析
- 下一篇:现有设计抗辩的三步对比法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