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公司力保商标与世界级企业打官司
京文
北京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东风公司)诉埃索(浙江)有限公司(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子公司)侵权“东风”商标专用权一案日前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埃索(浙江)公司使用 “东风”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北京东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002年6月6日,北京东风公司在北京市场上发现注明制造商为埃索(浙江)有限公司的润滑油上使用了“埃索”、“ESSO”和“东风双燕图”图形组合商标,作为在表油等产品上拥有“东风”商标专用权的北京东风公司并未许可埃索(浙江)公司在润滑油上使用"东风"商标。北京东风公司遂购买了上述产品,并进行了公证。随后北京东风公司分别向埃索(浙江)公司所在地宁波市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和销售地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投诉,两地工商局查获了6万多桶带有“东风”商标的润滑油。 北京东风公司委托律师给埃索 (浙江)公司及其母公司埃克森一美孚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了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北京东风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得到任何答复,随即把埃索 (浙江)公司告上法庭。 埃索 (浙江)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司是全球最大公司之一的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子公司,一向重视知识产权,不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同时还认为,一方面润滑油与表油不是类似商品,另一方面“东风”文字商标与“东风双燕图”组合商标也不近似,因此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使用的“东风”文字, 虽然字形与原告注册的“东风”文字商标有所区别,但两者的含义和读音完全相同,二者为近似商标。北京东风公司 “东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表油”商品属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4类,被告生产的润滑油产品与表油同属第4类第01类似群,二者为近似商标。被告的行为属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侵权产品;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埃索 (浙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该公司是受十堰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 (下称十堰公司)的委托而定牌加工生产润滑油的。在此之前,上诉人巳要求十堰公司提供了授权使用 “东风双燕图”组合商标的授权书,上诉人作为定牌加工商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十堰氏司不是第4类"东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故其授权埃索 (浙江)公司使用“东风”商标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况且,埃索 (浙江)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明:制造商为埃索(浙江)有限公司,并且使用了代表上诉人的“ESSO”、“埃索”商标,上述行为以公示的方式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的制造商为埃索 (浙江)公司。因此,埃索 (浙江)公司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至此,该案以北京东风公司胜诉告终。 通过此案可以发现,中国入世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类型在发生变化,过去在商标侵权案中被侵权人大多是国外大公司,侵权人往往是国内小公司,而此案却恰好相反。同时,作为像北京东风公司这样一个小企业,敢于诉全球第二大公司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子公司,井且打赢官司,这表明中国加入世贸后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在逐渐增强。 回页首 上海企业商标海关备案比例仅0.37% 作者:吴宇 来源:新华网 上海海关近日发布了一组反差强烈的统计:上海企业目前有效注册的商标数量达6.36万件,但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仅236件,占商标总数比例为0.37%。 上海海关法规处处长陈旭东认为,虽然有一部分上海企业并没有涉足对外贸易,但在内外贸联系日益紧密、国际市场对进出口商品知识产权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的情况下,0.37%的比例无疑反映出上海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有效利用海关备案、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意识远远不够。 所谓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即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并向海关备案。在备案的有效期内,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我国关境,可以向当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同时,全国各地海关根据在海关总署的备案资料,依照职权主动帮助备案的权利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旦发现嫌疑线索,主动通知权利人。 据介绍,上海三枪集团有74年注册历史的“鹅牌”商标,近几年曾遭境内外不法分子疯狂假冒,导致“鹅牌”产品的各项经济指标严重滑坡,教训深刻的三枪集团于两年前向海关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从2002年初至今,上海海关先后在出口环节查获了3起假冒“鹅牌”商标出口案,涉案金额达206万元人民币。海关“打假扶真”的举措,有力支持了“鹅牌”商标的复苏。最近,接到上海中华制药厂举报,上海海关还查获了一批假冒这家企业“天坛”牌商标、企图出口的清凉油359箱,价值16万元。 去年,上海海关查获了138起商品侵权案件,总案值近2000万元人民币。包括钻石、梅林、蝴蝶以及耐克、阿迪达斯、飞利浦、东芝等在内的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尚未在海关总署备案。分析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线索查获的案件只有24起,外商投资企业较为重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在查获的进出口商品侵权案件中占了较大比例。 据了解,如果权利人没有备案,被侵权后则无法提出主张权利,影响了海关打击侵权行为的有效性,给了侵权人有可乘之机。此外,国内部分加工企业对权利人授权书的合法性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未予以认真审查就接单生产,在进出境时被海关查扣,蒙受损失。目前,上海海关已在上海海关网站(www.shcus.gov.cn)上开设知识产权保护专栏,并提供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下载。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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