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网上电影侵权案审结
四川省成都市首例因在网站上播放电影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5月31日一审结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不足部分,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5月,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韩国宝蓝电影制作公司、香港华映电影有限公司共同摄制完成电影《七剑》。三方约定,《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归慈文公司拥有。6月10日,原告慈文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签订协议,以非排他许可方式授权其使用《七剑》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一年,出版社一次性支付最低版权许可费80万元。 可仅过数天,被告铁通四川分公司却以支付36万元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取得其提供的音视频节目的授权许可,期限为一年,其中包括电影《七剑》。 慈文公司发现铁通四川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西部在线”上播放《七剑》,并查明观看人次达12万余次,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将铁通公司及其四川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由诉讼引发的合理开支5万元。 被告辩称,依著作权法规定,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只是《七剑》摄制、出品人之一,摄制、出品与制片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且《七剑》电影内容是由北京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版权,自己并支付了36万元使用费,仅是在线免费观看,没广泛传播,不存在侵权。同时放映时间短,获利才数百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此案中,出品、摄制、制片应为同一含义,即拍摄并制作电影作品,经查实,慈文公司享有《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铁通四川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被告辩称,原告发现其在网站上播放《七剑》,却未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移除,说明原告当时并不认为其侵权,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可该案系被告直接将侵权作品上载到其经营的网站上并播放,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侵权行为的构成无需权利人的先行警告程序,其辩解无法成立。记者手记取得音视频节目等作品的授权许可须严格相关审查义务 依常人来看,此案中的被告铁通四川分公司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签订协议并支付了高额许可使用费,完备了必要程序和手续才进行网上免费播放的。案件审理中,铁通四川分公司还出示了北京某传播中心出具给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包括《七剑》在内的“授权书”。但这些看似都十分正当的环节却隐藏着重大问题。 此案中,某传播中心、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真正依权利人的授权取得了《七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虽然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承诺,其发布的信息内容引起的任何版权纠纷,都由其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但这并不因此证明其已经取得授权。 此案的教训极为深刻。取得许可,最重要的是要严格审查原始的、真正的作品版权拥有者的授权,这也是确保自身取得合法授权的根本。否则,可能变成有理说不清,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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