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塘"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决
日前,备受关注的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诉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间缘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终审有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人间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关于人间缘公司赔偿避风塘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的判决。
据了解,避风塘公司系知名商标“避风塘”的商标权人。人间缘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BI FENG TANG”及“避风塘”、“避风塘人间缘”标识。为此,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3万元。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避风塘”商标在上海地区餐饮服务业中已经具有识别经营者身份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避风塘”一词已经成为避风塘公司在上海地区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的企业名称中并不包含“避风塘”文字,却在其店招、店内广告招贴等处突出使用“避风塘”文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原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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