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轮公司)自2001年2月14日生产、销售“老槽房”白酒商品,同时,双轮公司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白酒商品上亦使用“老槽坊”文字。安徽迎驾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驾公司)自1998年10月开始生产、销售“老糟坊”白酒商品,并为此投入巨资进行广告宣传。泸州太阳神酒厂(以下简称太阳神酒厂)系“老槽房”商标的最初注册人,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1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20日止。2000年11月24日,迎驾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老糟坊”商标的申请,因与太阳神酒厂注册的“老槽房”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2000年12月1日,太阳神酒厂与泸州市江阳区三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桥公司)签订《“老槽房”市场运作费补偿协议》。同日,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老槽房”商标转让给三桥公司。2001年1月14日,经双方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将“老槽房”商标核准转让给三桥公司,并在商标局商标公告上公告。2001年1月16日,双轮公司与三桥公司签订《“老槽房”商标转让协议书》,约定,因三桥公司无力开发“老槽房”系列酒,双方同意联合开发,并签订《联合开发“老槽房”系列酒合同书》。三桥公司与双轮公司共同办理了“老槽房”商标转让注册手续。同年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老槽房”商标转让给双轮公司,并在商标局商标公告2001年第18期上予以公告。2001年4月24日,迎驾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已被受理。2001年5月17日、5月30日,太阳神酒厂、迎驾公司分别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转让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已被受理。2000年7月31日、12月31日,迎驾公司对其使用“老糟坊”文字的白酒商品的酒瓶、包装盒,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迎驾公司“老糟坊”白酒的酒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双轮公司认为迎驾公司使用“老糟坊”文字与其“老槽房”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责令迎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争议焦点】
迎驾公司使用“老糟坊”文字是否构成侵犯双轮公司“老槽房”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迎驾公司立即停止对双轮公司“老槽房”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迎驾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侵权产品“老糟坊”白酒,以及带有“老糟坊”文字的酒箱、包装盒、酒瓶、瓶帖等包装物;
3迎驾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双轮公司赔偿因商标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整。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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