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件76000元男子生产假冒品牌榨菜获刑
□ 审理
本报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廖文菡 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乌江牌榨菜,非法销售金额达76000元——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罗某伙同莫某、夏某(二人均已判刑)共谋合伙生产假冒乌江牌榨菜。201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等人生产假冒乌江牌榨菜后,以每件95元的价格销售给广东省佛山市的梁某,共计800件,销售金额达76000元。
此外,2010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平等人生产榨菜的厂房内查获未销售的价值人民币36955元的假冒乌江牌榨菜成品389件和包装材料、机器等生产设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平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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