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告陈孝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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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
浙温知初字第154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Joint Stock Company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
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ieter)。
诉讼代表人保尔克劳斯(Bauer Klaus)。
诉讼代表人列德希格约亨(Lederhilger Joche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孝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圣 科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代理审判员 陈 雁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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