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凤凰”注册商标案
自1991年9月8日起,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从河南郑州翻新自行车厂购买未注册的“金凤”商标标识200套,从其他处购买各类旧自行车41部,自行车零件694.5公斤。1992年8月15日被海南省琼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 在使用各种商标的零部件组装成的自行车和收购废旧自行车整修翻新后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问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办案中曾多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多次批复指导各地办案。《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这就是说,无论是组装的自行车还是整修翻新的自行车,只要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自行车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该依照《商标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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