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武松打虎》图商标案
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认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于是便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 本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本案中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的报酬权。由于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因此,商标注册时必须先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这些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又可以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所以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同时,由于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商标注册审查除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审查外,主要侧重于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比较的角度,因此,如果一个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应被核准注册,享有合法性。(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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