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菱”商标“惠工”字号遭交叉侵权
●提示:
比较多见的是单一形式的侵权:或企业字号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使用他人字号。这种单一形式的侵权,在若干年前,往往难以通过司法或行政的方式予以制止。
【案情】
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下称“惠工厂”)成立于1992年2月,是中国缝纫机行业协会的理事单位。1998年10月,其“海菱”文字及图商标获准注册。
从2000年5月起,惠工厂据代销商反映,在沪、苏、皖、滇等地发现了标有“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海菱公司”)制造”字样的“惠工”牌工业缝纫机,宣传资料内容及说明书内容也与惠工厂雷同,已在客户中造成混淆。经调查,早在1999年,海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浙江东阳开有华联衣车公司(下称“华衣公司”),且此前曾购买过原告惠工厂的工业缝纫机。
惠工厂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但无结果。于是以华衣公司、海菱公司等恶意串通,交叉使用其商标、字号,混淆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随后,惠工厂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华衣公司“惠工”注册商标的申请。
2003年4月25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认定被告在其缝纫机产品及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上同时使用“海菱”字号及“惠工”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惠工厂的不正当竞争,判定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工商部门也未撤销海菱公司的“海菱”字号。两年后,海菱公司因连续两次未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公告吊销执照。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使用他人商标和字号而引起的侵犯商标权和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例。说其典型,是因为此类现象相当普遍。然而比较多的是单一形式的侵权:或企业字号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使用他人字号。可是这种单一形式的侵权,在若干年前,往往难以通过司法或行政的方式予以制止。上海二中院判决同时认定被告有侵权恶意、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并予以制裁。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开了商标与字号冲突处理之先河,而且效果甚好。判决后,被告并不上诉且从此隐姓埋名,华衣公司在市场上也销声匿迹,海菱公司因两次不年检而被吊销。
但是也应看到上海市二中院判决的软弱之处,即判决书所制止的是被告不得同时使用“海菱”字号与“惠工”商标。反言之,不得同时使用就是认可可以分开使用,也即华衣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其“惠工”商标;海菱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其“海菱”字号,故导致原告惠工厂还要通过行政程序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去请求撤销“惠工”商标;且上海工商部门也不敢主动撤销海菱公司的“海菱”字号。当然,这也情有可原,当时对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明确界定。法院才不得已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一款认定了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今天,类似本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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