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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石嘴山市居民李华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判决。原告认定“NWH”为“驰名商标”的请求被驳回,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案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慈溪市五环轴承有限公司,创立于1999年,是一家专业生产中小型深沟球轴承、外球面轴承和圆锥滚子轴承企业,2006年经申请APP并经慈溪市工商分局核准变更登记,“慈溪市五环轴承有限公司”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变更为“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NWH”商标于200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即轴承产品。“NWH”商标注册后,持续使用至今。产品销往国内部分地区和越南、印度等国家和地区。“NWH”商标及其产品先后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宁波市名牌产品、宁波市知名商标和慈溪市百强企业等荣誉。同时,原告对“NWH”商标产品在宁波市和慈溪市制作了广告标牌和当地企业报刊上进行宣传。

  2007年4月,被告李华在互联网上注册登记了“NWH-BEAR.com”域名并提供电机产品、五金工具、轴承系列等产品销售信息。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已构成对其“NWH”“驰名商标”的严重侵犯,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原告拥有的“NWH”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NW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立即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NWH-BEAR.com”域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2.1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的“NWH”商标自2002年注册以来,虽获得了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和宁波、慈溪市两市的一些奖项或荣誉,但数量相对较少,且除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外,其余都是在当地获得的,外地相关公众很少知晓;从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原告“NWH”商标使用也具有一定局限性,特别是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其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不长,宣传辐射的范围不大。因此,原告持有的“NWH”商标无论是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产品的了解程度,还是从该商标广告的形式、广告的覆盖率、广告的持续时间以及广告的媒体等级考虑,均不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故本案对原告持有的“NWH”商标不予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案中,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虽然其主要部分与原告持有的商标相同,但根据商标法规定,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当然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通过该域名进行了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加之原告持有的“NWH”商标并未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能得到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即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因此,被告注册并使用“NWH-BEAR.com”域名的行为对原告“NWH”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权。但被告以其域名为识别标志在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商品的信息,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持有人发布的销售产品信息与原告所享有的商标指向的商品之间产生误认或误解,造成相关公众对被告发布的产品信息与原告公司知名商标所指向的相关产品的混淆,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信息指向的产品的出处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华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NWH-BEAR.com”域名;赔偿原告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据悉,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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