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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菜名做商标引发的冲突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球溪”招牌是否侵犯“球溪河”商标专用权?重庆市巴南区两大“鲶鱼王”聂记和徐记为此两上法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徐记球溪鲶鱼庄”未侵犯聂记“球溪河”商标专用权。  “球溪”是四川资中的一个镇,该镇有一条球溪河盛产鲶鱼,当地人将鲶鱼烧制成麻辣口味的川菜,深受食客喜爱。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球溪鲶鱼”这道菜就在四川省内广为流传。  据当地餐饮界人士介绍,1994年起,重庆市巴南区内出现了10多家打着“球溪鲶鱼王”招牌的餐馆,但到如今只剩下“聂记”、“徐记”两家。  聂记:徐记侵犯“球溪河”商标专用权  原告“聂记球溪河鲶鱼王”老板聂凤玲称,去年1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聂记”从重庆市康利达贸易公司金利来大酒店手中,受让取得“球溪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即餐馆、旅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美容院和按摩等,注册有效期为1998年2月至2008年2月。  2000年4月,经巴南区工商分局核准,徐小琴注册了“重庆市巴南区徐记球溪鲶鱼庄”的企业名称。聂凤玲认为,徐小琴未经许可,将其经营的餐馆取名为“徐记球溪鲶鱼庄”,并在其招牌、灯箱上突出使用“球溪”二字,涉嫌侵犯“球溪河”商标专用权。  2003年11月,“聂记”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徐记”告上法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受理了此案。  一审:“球溪鲶鱼”通用菜名不能专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聂记”依法取得“球溪河”文字商标专用权,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球溪河”文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权利。虽然聂、徐二人经营的都是餐馆,服务类别相同,但本案的焦点在于,徐将餐馆全名“巴南区徐记球溪鲶鱼庄”简化为“徐记球溪鲶鱼庄”,并在餐馆招牌上使用的行为,以及在餐馆的灯箱广告中使用“球溪鲶鱼”文字的行为,是否侵犯聂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单纯看“球溪”这两个字与聂的注册商标“球溪河”三个字,存在一定的近似。但“徐记”并未单独使用“球溪”二字,而是与其他文字联系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使用中也未突出“球溪”二字。在餐馆的招牌中,“徐记”是将“球溪鲶鱼”与表明餐馆的“庄”作为一个整体使用,这种使用方式来源于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重庆市巴南区徐记球溪鲶鱼庄”。  另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球溪鲶鱼”是发端于四川资中的一道川菜,已经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一道通用菜名。作为通用菜名,不特定的饮食经营者均有使用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将其专有。“徐记”有使用通用菜名表明其经营内容的权利。因此,聂虽取得了“球溪河”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其指控徐侵权的行为不成立。  终审:使用“球溪”未产生误认  今年5月,聂凤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聂记”取得“球溪河”商标后,在其经营的餐馆服务上从未使用过该商标。因其餐馆的招牌上使用的名称为“聂记球溪鲶鱼王”,仅将“球溪”二字用于店名中,并未使用“球溪河”商标;因此,他人在使用“球溪”二字时,不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球溪河”商标所指向的服务。“徐记”对“球溪”二字的使用,与“球溪河”相比较,在形、音、意上都不近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9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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