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行业保护胜诉案
云南省昆明中院对云南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金象洗涤用品公司不得为商业目的再行使用“红河”商标,并赔偿红河卷烟厂人民币10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云南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于1989年11月申请注册至今已持续使用15年。其间,由于原告的妥善经营,红河卷烟厂和 “红河”牌卷烟分别被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各级组织评为荣誉企业、名优产品、著名品牌、中国名牌等,在最近四年中上缴国家税款约90亿元。并通过向社会捐赠巨额的救灾扶贫慈善款项,尤其是通过向全社会提供大量高质量的“红河”牌卷烟产品,已使红河卷烟厂和“红河”商标的影响遍及全国,“红河”商标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被告金象洗涤用品公司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显著位置,套用“红河”注册商标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要求法院采用定额赔偿方法计算赔偿数额,故法院在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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