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案
“惠尔康”是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自1992年12月就开始使用的字号。1996年,厦门惠尔康公司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但当时30类“惠尔康”豆乳商品商标属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申请未果。福州维他龙公司自1995年也开始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1997年6月,福州维他龙公司抢先和96年就已经注销的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申请,办理了受让该商标的手续。 2000年,虽然遭到惠尔康的异议,福州维他龙还是成功注册“惠尔(“尔”为繁体字)康”商标,2002年12月惠尔康就该商标提出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在这份申请中,惠尔康公司提出其在第32类商品上使用的“惠尔康”商标已经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2003年8月,商标局做出撤销福州维他龙公司的“惠尔康+HEK”商标的决定。
2004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3239号《关于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维他龙公司从已经注销的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受让第701244号“惠尔康 HEK”商标行为存在明显瑕疵。因第701244号商标已经被撤销,故维他龙公司对第701244号商标已不享有合法权利。维他龙公司明知“惠尔康”是惠尔康公司的字号,且是在先使用于饮料等商品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却采用抄袭、复制的不正当手段在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其主观上具有明显地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因此,第1267138号“惠尔康 ”商标应予撤销。
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于2004年8月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的第3239号裁定。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惠尔康公司没有注册“惠尔康”商标,但惠尔康公司为该商标做了大量的、各类型的广告宣传。“惠尔康”品牌的各种产品与惠尔康公司形成了特定联系。同时, “惠尔康”品牌获得了包括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轻工协会和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在内多家业内权威机构的认可,赢得了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与此同时,惠尔康公司的产量、利税等在1997年就在众多同行业企业中名列前茅,并在此后一直呈上升趋势。因此,“惠尔康”作为惠尔康公司的产品品牌,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维他龙公司在相同商品申请注册“惠尔(“尔”为繁体字)康商标属于摹仿惠尔康公司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如予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不应予以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惠康”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是正确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4〕第3239号《关于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争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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