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经营风格同样会侵权
案情简介:
2000年,宋某开办了一家名为“四川人”的川菜餐厅,属于个体工商户,并于当年获得“四川人”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餐饮、快餐,2001年把商标授权给了其他几家餐厅使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宋某曾为餐厅设计了一套VI识别系统,内容包括以热烈的大红色作为企业形象的主要色彩,以特有的行书作为企业的商号,把黑色作为主要文字书写色彩。在餐厅的装饰、布置以及服务人员的服饰等方面突出了浓郁的四川民间风俗特色,还设计了一些广告用语。
2004年,市区新开一家餐厅,自称是“四川人风味菜馆”,其中“人”字的字体与原告餐厅的商标字样相同,而且该餐厅在经营中使用了类似的餐厅装饰、布置以及服务人员的服饰和广告词。
宋某认为这家餐厅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新开的餐厅认为,餐饮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是饮食,而不是餐厅的装饰和装修,而且原告的餐厅装饰和装修都取材于民俗文化,表现的是四川地方特色,不具有独创性。
法院判决:
原、被告都是四川风味餐饮的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同业竞争关系。原告选择四川特色风俗对自己的餐馆进行了整体形象设计,并对这些设计进行了广告宣传,在消费者的意识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形象。
但是被告在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包装、装潢时,选择了与原告诸多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被告的模仿行为实际上是在冒用原告的经营理念和企业形象,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对在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扩大的趋势,即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商标、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等的初级保护,而且提高到企业综合形象、综合权益的保护高度。
对企业权益的综合保护,包括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产品的原产地及质量特色,服务性行业的良好服务等等。尤其对于服务性行业来说,不仅仅要使自己的经营有特色,更要创建自己的企业形象,这也可以看作是企业的商业包装。综合形象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一旦受到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是很严重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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