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案例选——钱潮
申请人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对被申请人兰溪市钱潮车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689903号“钱潮QIANCHAO及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提出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的“钱潮”牌产品荣获多项荣誉,“钱潮”商标几年来连续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相关行业的社会公众中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注册的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钱潮”注册商标的恶意抄袭,严重误导客户对产品生产厂家的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151925号“钱潮”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第1689903号“钱潮”注册商标。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10份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构思创作的,在本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在构成要素、图形及文字和图形的排列组合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差别明显;“钱潮”一词并非申请人独创或惟一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商评委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理由不予支持。为支持其主张,被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2份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01年12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689903,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等;申请人“钱潮QIANCHAO及图形”商标早在1980年12月20日就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号为151925,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配件、万向节总成等商品上,之后,申请人又在第12类汽车零部件等商品、第7类轴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钱潮QIANCHAO及图形”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119138和1149026;经过多年发展,申请人及其使用在汽车配件等商品上的“钱潮QIANCHAO及图形”商标获得了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诸多奖项及荣誉称号;多年来,申请人对“钱潮”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自行车配件等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了争议商标。
经合议组评议,商评委认为,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2000年11月28日之前,申请人指定使用在汽车配件、万向节总成等商品上的“钱潮QIANCHAO及图形”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建立了高知名度及广泛的影响,为同行业相关消费者所普遍知晓。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商评委认定申请人注册的第151925号“钱潮QIANCHAO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均有“钱潮QIANCHAO”,但鉴于“钱潮”(通常作为钱塘江潮的简称)是浙江钱塘江地区的一种自然现象,本身独创性较弱,两商标图形部分区别很大,使得整体视觉效果差别明显,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配件、万向节总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性,因商品专业性较强,一般不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或摹仿,以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对申请人撤销争议商标的主张不予支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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