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酒店侵犯韶山毛家饭店“毛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中餐馆上的“毛家”商标,是韶山毛家饭店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765479号。1997年12月1日,韶山毛家饭店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海南毛家村酒店及其两家分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毛家”商标近似的“毛家村”作为字号,侵犯了“毛家”商标专用权。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海南某酒店于1996年7月15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该店及其两家分店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只在其酒店的大门上悬挂“海南毛家村酒店”招牌,而在其店外的广告招牌、路牌,停车场及菜单、服务员服装上却醒目标注“毛家酒店”字样。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海南毛家村酒店和韶山毛家饭店都经营餐饮服务项目,而且韶山毛家饭店及其“毛家”商标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海南毛家村酒店及其两家分店的上述行为表明,该酒店及其两家分店主观上存在利用“毛家”商标的信誉招徕消费者的目的,客观上足以使一些消费者误认为他们与韶山毛家饭店存在某种特殊联系,从而损害了“毛家”商标的信誉,侵犯了“毛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令其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与“毛家”商标近似的“毛家村”作为字号。为慎重起见,1998年2月19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为,海南毛家村酒店及其两家分店在餐馆服务上使用与第765479号商标近似的“毛家”字样,不属于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方式,如果其使用未经许可,则构成侵犯第765479号“毛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同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变更问题的处理意见。
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该案的复杂性在于该案的处理涉及到服务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服务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服务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商业性标志,两者使用方式基本相同,服务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也都属于工业产权,但分别由《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确立和调整,而两个法律、法律之间又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衔接性规定,这就客观上给不法分子进行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处理涉及企业名称权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应着重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看涉嫌侵权人是否完全遵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去依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企业在自己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上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也就是说,企业使用其名称时应使用全称,从事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可适当简化,但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为限,其中包含 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如果与他人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关的企业,使用其经过简化的企业名称与该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侵犯该服务商标专用权。在本案中,海南毛家村酒店在店外的广告招牌、路牌、停车场及菜单、服务员服装上使用的不是其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全称,也不是其依法简化的企业名称,而是与“毛家”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毛家酒店”字样,因此侵犯了“毛家”商标专用权。 二是看服务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谁确立在先。如果服务商标专用权确立后,经使用有一定知名度,他人以与该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在相关行业去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则显然是利用服务商标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必然损害服务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企业名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在本案中,海南某酒店在韶山毛家饭店的“毛家”商标核准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才登记成立,却仍然使用与“毛家”商标近似的“毛家村”作为字号,这必然损害韶山毛家饭店的合法权益。
来 源: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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