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多家企业冒充注册商标及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1995年,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深圳某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某生化公司)在本草沐浴露上使用“碧宁PURA”商标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某生化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本草沐浴露产品容器、包装盒及外包装纸箱上使用的“碧宁PURA”商标,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而擅自使用注册标记“R”。深圳市工商局于调查后封存了库存的360箱沐浴露,300个“碧宁PURA”外包装纸盒,53319个“碧宁PURA”塑料瓶和45950个“碧宁PURA”包装纸盒。对其在广州、湛江、茂名的代销点代销的760.5箱产品,责令收回封存。由于某生化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34条第(1)项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深圳市工商局对某生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消除库存及回收的沐浴露成品、外包装纸箱、塑料瓶和包装纸盒上的“R”标记;2.处以非法经营额人民币803309.3元的5%,计40165.5元的罚款。在调查某生化公司“碧宁PURA”商标使用情况的同时,深圳市工商局对深圳某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印制“碧宁PURA”商标的本草沐浴包装盒的情况及深圳市某某塑料容器有限公司印制“碧宁PURA”商标本草沐浴露塑料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这三家公司承印冒充注册商标的“碧宁PURA”商标标识,其行为构成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深圳市工商局研究后决定这三家公司分别处以3241.3元、3241.3元、7598.9元的罚款。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的冒充注册商标案及与此案紧密相联的非法印制冒充注册商标标识案。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R注册标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2)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注册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3)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记;(4)注册商标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显然,某生化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在一程度上也欺骗了广大消费者。《商标法》第34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中对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罚款为其非法经营额的5%)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是指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包括违反《商标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印制冒充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本案中深圳三家印制企业承印冒充注册商标“碧宁PURA”标识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这一案例也提醒广大商标印制单位,在承印未注册商标时一定要认真核查,树立良好的商标法律意识,杜绝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印制这一环节的违法行为。
来 源: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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