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二字引发纠纷
成立于1988年的成都美彩特种涂料厂生产的吉祥牌聚酯漆,已成为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小康住宅产品、四川省重点保护产品、成都市名牌产品。该厂于2003年3月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重庆吉祥漆业有限公司在其所谓的“美国极品聚酯漆”上突出使用“吉祥漆 业”字样,侵犯了其在聚酯漆等商品上注册的“吉祥”商标的专用权。 经了解,重庆吉祥漆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设立。自市场上大量出现重庆吉祥漆业有限公司标有“吉祥漆业”字样的“美国极品聚酯漆”以后,成都美彩特种涂料厂的“吉祥”聚酯漆的销售额自1999年11月起骤减。后两家公司的商标纠纷诉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最终商标局裁定:重庆吉祥漆业有限公司在聚酯漆商品上使用“吉祥”字样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
律师点评
首先,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3号令,国家对企业名称做了严格的规定,规范的企业名称应该由四部分组成:(1)行政区域;(2)字号;(3)行业或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对其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享有包括使用权在内的名称权。与此同时,法律又规定,企业的印章、产品或产品外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且这种使用应当善意使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之中“重庆吉祥”通过合法的途径注册了“重庆吉祥漆业有限公司”,对其名称权法律是保护的,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重庆吉祥”使用的却是“吉祥漆业”字样,而这种使用损害了成都美彩在先申请注册的“吉祥”商标的专用权。故“重庆吉祥”使用“吉祥漆业”字样不属于对自己企业名称的合理正常使用,是侵犯成都美彩的“吉祥”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行为。 其次,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行为。本案中,“重庆吉祥”在同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因不合理使用“吉祥漆业”字样,完全符合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自己的商标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企业经营者对以上案例应记取的经验与教训是:从商标权利人来 说,我们应当加强商标注册法律意识,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及时注 册,用法律把自己的利益保护起来。当发生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侵犯时, 我们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商标权利相对人的 一方来看,我们要好好学习相关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也要用法律 来保护的自己的品牌和利益。 21世纪的经济竞争是品牌的竞争,作为无形资产的商标,不但在 国内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谁拥 有名牌,谁就拥有了市场,拥有了财富,可口可乐、麦当劳、微软、 海尔等知名品牌的成功就是很好的例证。
◇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彭锐 作者:彭锐 资料来源:中国化工报
来 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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