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五年讼争,上海“张小泉”未侵权(以案释法)
历时5年的江南名剪“张小泉”商标、字号讼争,近日由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张小泉”)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以下简称上海“张小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予认定。 9日,“张小泉”第12代传人张祖盈的继子、76岁的胡淦清老人,在听到法院的判决后表示,杭州“张小泉”和上海“张小泉”都已不是张小泉的传人,但双方均对“张小泉”品牌的发展、壮大起过一定作用,希望今后双方多合作,继续为发展壮大“张小泉”品牌作贡献。 上海“张小泉”有关人士表示,愿与杭州“张小泉”合作,进一步提升“张小泉”品牌。 ★案件回放 原告 1997年,杭州“张小泉”的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对此,杭州“张小泉”认为,上海“张小泉”在成立之初取得“张小泉”字号,因历史原因可以谅解。但在杭州“张小泉”取得注册商标,特别是取得驰名商标以后,上海“张小泉”仍在使用“张小泉”字号,使消费者误认为上海“张小泉”与杭州“张小泉”存在某种关系,因此认为上海“张小泉”的行为侵犯了杭州“张小泉”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张小泉”在企业名称和产品标识中停止使用“张小泉”文字,并要求赔偿270多万元。 被告 上海“张小泉”认为,上海“张小泉”名称早在1956年就已使用,迄今已数十年,而杭州“张小泉”注册商标的取得晚于上海“张小泉”企业名称的使用。因此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此外,“张小泉”文字根据资料记载,并非属于某个企业,其知名度高也非由于杭州“张小泉”取得驰名商标而形成,它是众多使用“张小泉”的厂家或商家共同创造的结果。 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考虑到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和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名称产生的特定的历史背景,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对上海“张小泉”不认定构成对杭州“张小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杭州“张小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7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杭州“张小泉”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据上海“张小泉”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全国约有10家“张小泉”,除了杭州存在的两家“张小泉”外,上海有3家“张小泉”,此外,武汉、南京等地也有“张小泉”企业。“张小泉”已成为江南地区刀剪行业的代名词。 对于此案的判决依据,华诚律师事务所徐申民律师认为,“张小泉”之争存在两个法律问题,即商标与字号、历史与法律的冲突,但法律规定了“在先权利”原则,即企业字号在无恶意的情况下使用超过5年以上,就应以“在先权利”原则获得法律保护。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字号早于杭州“张小泉”注册商标的使用,依“在先权利”原则,杭州“张小泉”的诉请不能成立。
原作者:周辉 来 源:市场报2004年08月13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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