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侵犯天津文教体育
案情简介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于1962年6月18日获准注册使用于足球、蓝球、排球等球类商品上的“金杯及图形”商标,该商标由中文“金杯”、英文“GOLD CUP”以及图形三部分组成,注册号为第41570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该商标的注册人于1980年4月23日变更为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文教体育用品分公司,于1989年6月1日变更为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自1997起开始在球类商品上大量使用“全兴金杯及图形”商标,该商标由中文“全兴金杯”、英文“QUAN XING GOLD CUP”以及图形三部分组成。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口公司指称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的行为侵犯了第41570号“金杯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请求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子以查处。 由于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于1996年7月18日申请注册且使用于球类商品上的“全兴金杯及图形”商标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准予初步审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9月4日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示对纠纷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之问题给予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7年9月29日批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在球类商品上使用的“全兴金杯及图形”与第41570号“金杯及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案件评析 第41570号“金杯及图形”注册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所有文字嵌于图形之中。其设计特征在于:(一)两个直径不同的双线同心圆;(二)垂直穿越内圆的奖杯图形,(三)处于外圆和内圆之间上部左右两侧的“GOLD CUP”字样;(四)处于外圆和内圆之间下部左右两侧的缎带设计;(五)处于内圆中的“金杯”字样。在视觉上,奖杯图形构成整个设计中最为醒目的部分;在呼叫上,被称为“金杯”或者“GOLD CUP”。 “全兴金杯及图形”商标同样为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全兴金杯”字样置于图形之外,“QUAN XING GOLD CUP”字样嵌于图形之内。其设计特征在于:(一)两个直径不同的双线同心圆,外圆为双线而内圆为单线;(二)垂直穿越内圆的奖杯图形、(三)处于外圆和内圆之间上部左右两侧的“GOLD CUP”字样、(四)处于外圆和内圆之间下部左右两侧的“QUAN XING”字样,(五)处于圆外的“全兴金杯”字样。在视觉上,奖杯图形构成整个设计中最为醒目的部分;在呼叫上,被称为“全兴金怀”或者“GOLD CUP QUAN XING”。 比较纠纷双方商标设计的各项特征不难发现:两者的第(一)项特征基本相同;第(二)和(三)项特征完全相同,而第(三)项特征构成两商标予人视觉印象最深的部分;第(四)项特征虽然有所不同,但该特征却是予人视觉印象最低的部分;第(五)项特征虽然文字的位置不同,但均含有“金杯”一词。 “全兴”一词为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的字号,“金杯”一词则为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的商标,该二词汇并列出现于商标之中,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金杯”商标原本即是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的商标,抑或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全兴金杯”商标乃是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和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联营产品的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有鉴于此,双方商标在局部和整体上构成近似。 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使用在球类等商品上的“金杯及图形”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反观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不仅是前者的竞争者,且其住所更与前者同在一个城市,故其侵权行为当属故意侵权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因此,尽管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申请注册的“全兴金杯及图形”商标业经商标局准予初步审定,然而这一情况不能改变其商标侵权的事实。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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