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3年之久 仿冒“宁夏红”案终审
2002年12月5日,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将宝鸡金健果业有限公司、中宁宇丰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中宁县宁宝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纳赛龙酒业有限公司和宁夏西王啤酒饮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作为被告,向原中卫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中卫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银川中院对上述两案的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院对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宁夏红枸杞酒于2001年9月18日上市,上市后在区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仅2002年的广告宣传费为3300多万元,产品销往区内外十多个省市,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和产品知名度。中卫县工商局对其名称、包装、装潢做出特有认定。“宁夏红”枸杞酒的名称、包装、装潢为其特有,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仿冒香山酒业公司生产的、销售的“宁夏红”枸杞酒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自治区高院8月31日对两案终审判决,撤销原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并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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