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沪杭两地“张小泉再起纷争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中国知识产权报讯 (通讯员胡敏骛上海报道)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受理了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诉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在被告麦德龙处购得由被告杭州张小泉生产的刀剪商品,该商品的外包装及标牌上均标注“创立于1663年"、“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根据被告杭州张小泉在另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前身系1958年由3家与张小泉创始人均无嫡传关系的单位合并而来。同时,在被告的注册商标中,仅有“张小泉牌"商标于1997年4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杭州张小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1万元。

  据了解,上海张小泉与杭州张小泉的纠纷由来已久。早在1997年,杭州张小泉就以其“张小泉牌"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为由,向上海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撤销上海张小泉企业名称中的“张小泉"字号。后于1999年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张小泉在企业名称中以“张小泉"为字号、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张小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该案所涉历史关系复杂,经多方协调,梳理事实,上海二中院于200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张小泉"剪刀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张小泉"品牌的形成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历经数代人艰辛努力。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登记于1964年,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名称登记于1956年,两方均对“张小泉"品牌的形成做出过一定的贡献。但两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又无法证明各自为直接的“张小泉"剪刀创始人。鉴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关于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来源:网络

(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