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杭两地“张小泉再起纷争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在被告麦德龙处购得由被告杭州张小泉生产的刀剪商品,该商品的外包装及标牌上均标注“创立于1663年"、“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根据被告杭州张小泉在另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前身系1958年由3家与张小泉创始人均无嫡传关系的单位合并而来。同时,在被告的注册商标中,仅有“张小泉牌"商标于1997年4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杭州张小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1万元。
据了解,上海张小泉与杭州张小泉的纠纷由来已久。早在1997年,杭州张小泉就以其“张小泉牌"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为由,向上海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撤销上海张小泉企业名称中的“张小泉"字号。后于1999年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张小泉在企业名称中以“张小泉"为字号、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张小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该案所涉历史关系复杂,经多方协调,梳理事实,上海二中院于200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张小泉"剪刀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张小泉"品牌的形成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历经数代人艰辛努力。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登记于1964年,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名称登记于1956年,两方均对“张小泉"品牌的形成做出过一定的贡献。但两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又无法证明各自为直接的“张小泉"剪刀创始人。鉴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关于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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