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坊商标特许经营案宣判
2000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提供营业用房,原告提供“便宜坊"商标使用权及专有技术,双方合作经营便宜坊烤鸭店和平分店。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滞纳金条款和合同解除条款。此后,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投入资金、设备成立了便宜坊烤鸭店和平分店,并将该店交由其出资参股成立的被告北京金都顺天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二被告未支付原告商标使用费158300元以及原材料款348842.6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于2000年6月16日签订的合同;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便宜坊"注册商标;向原告支付商标使用费158300元,原材料款348842.6元,并支付滞纳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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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营销形式,以其独特的经营机制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从当今世界商业的发展趋势来看,特许经营不仅是进一步扩张企业规模的主要途径,也是国际商业发展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当前,在我国连锁经营发展中,特许经营正方兴未艾。因此,该案引起了媒体及社会上的广泛关注。本案将对相关立法提供实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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