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博汇强搭了“世博会的便车?
新闻回放
2002年12月,上海申博成功的喜讯传回国内,整个中国都沸腾了。上海与“世博会"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将眼光投向了上海,投向了将于2010年召开的世界博览会。
2004年5月,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简称世博局)认为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位于瞿溪路的房地产项目之销售与宣传活动中,蓄意搭“世博会"之便车,刻意傍“世博会"之品牌,在被告的销售广告、楼盘样本、宣传横幅、工地围墙等各种促销与宣传载体上多处出现侵犯原告特殊标志权、著作权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的情况,并同时侵犯了原告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及其简称“世博会"特定名称所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一纸诉状将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7月13日,这起被新闻媒体称为上海首例“世博会知识产权案"的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们再次将目光投向了上海,投向了“世博会"。
争论焦点
“士博汇"与“世博会"读音相同,但此“士博汇"是彼“世博会"吗?“士博汇"搭了“世博会"的便车了吗?
法庭上,原被告出庭阵容尽显豪华。原告方上海世博局副局长、法学博士周汉民亲自出庭,还聘请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担纲代理律师。被告方请来的代理律师则是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知名女律师、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吕淑琴。
双方当事人围绕“士博汇·弘辉名苑"楼盘是否侵犯了“世博会"特定名称权利、特殊标志权利、中英文申办主题词的著作权等三个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焦点一:
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上海世博局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及其简称“世博会"特定名称所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
上海世博局认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及其简称“世博会"作为其长期宣传推广的特定名称享有合法民法权益,对该特定名称所蕴含的潜在商机享有财产权益。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故意擅自在其瞿溪路房地产项目中使用与“世博会"同音的名称,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被告将该房地产项目的楼盘名称取名为全面谐音于“世博会"的“士博汇·弘辉名苑",其主体部分“士博汇"的拼音及声调全部相同于“世博会"(shi bo hui)。从法律规范意旨以及私法公平正义来看,“世博会"这一特定名称的谐音足以造成社会公众的混淆与联想。被告在其广告样本宣传册中宣扬其这一楼盘是“世博之城,都会之心"。在这里,“世博之城"也属于对“世博会"特定名称的擅自近似使用。被告在其这一楼盘的墙面广告上,宣传“新外滩世博会,都心地铁代表座"。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世博会"特定名称,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世博会"特定名称的合法民事权益,损害了原告对上海世博会文化宣传的形象,扰乱了原告即将推出的上海世博会市场运作计划,减损了“世博会"名称可能为原告带来的潜在商业利益。
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楼盘名称属地名的一种,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楼盘名称和山、河、湖、海的名称一样,只需要向地名管理办公室申请。因此,被告于2002年1月14日即原告申博成功之前,依照规定,申请了自己开发的楼盘名称为“士博汇·弘辉名苑",并于同年2月7日获得批准。所以,被告使用这一名称的权利是国家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
焦点二:
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上海世博局申博徽标以及“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等特殊标志权利?
上海世博局称,申办“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申博徽标是其精心组织设计并全力投入宣传使用的,并于2001年7月14日获准核定登记而取得了《特殊标志登记证书》。因此,上海世博局依法从此拥有申博徽标的特殊标志权利。而被告在其瞿溪路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样本、宣传资料、墙面广告等各种信息载体上大肆擅自使用与原告申博徽标十分近似的图案从事促销与宣传活动。被告擅自近似使用原告依法拥有的申博徽标的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权利的侵害。被告使用至今的“士博汇"名称既是“世博会"的同音同调的完全谐音,因而也是原告业已取得核准登记的“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特殊标志的近似表现形式。被告在2004年2月14日之后继续使用“士博汇·弘辉苑"楼盘名称,也是对原告上述特殊标志权利的侵犯。
被告辩称,楼盘标志和世博会徽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首先,两者构图不同。楼盘标志线条长短错落,形状如一把钥匙,同时又象征在市中心聚拢的含义,表现极为简洁、快速。但徽标用两个色彩斑斓的流旋变换动态圆来表现聚精髓、博采众长的含义,整个标志的感觉是动态的、立体的、饱满的。第二,颜色不同。第三,文字不同。楼盘标志文字是“Excellent士博汇·弘辉名苑",申办徽标则由“Expo2010SHANGHAICHINA"组成。
焦点三:
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中英文主题词的著作权?
上海世博局认为,其依法拥有“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中文)、“Better City Better Life "(英文)主题词的文字作品著作权。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与复制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与“Better City Better Life "知名主题词构成了侵权行为。从2002年12月起,被告在其楼盘宣传折页中突出使用“Better City Better Life ",侵犯了原告这一英文主题词著作权。2002年12月17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楼盘工地横幅悬挂“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的横幅,侵犯了原告“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中文)主题词的著作权。被告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和“Better City Better Life "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使上海世博会主题词受到不当贬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因其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被告认为,当时被告使用这一主题词,纯粹是应上海电视台的要求,为拍摄庆祝申博成功的新闻报道而制作、悬挂在工地内的。当时悬挂的标语有两条:“热烈庆祝2010年世博会上海申办成功",“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截至发稿,笔者多次与被告方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联系未果,本文中被告方的观点均依据相关媒体报道。
专家声音
“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显然有搭便车的嫌疑,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认为,任何市场主体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世博会的名称、申办口号虽然普通,不能限制其正常使用,但如果以商业目的使用的,原则上应认定为侵犯了世博会的权利。世博会每5年举办一次,令世人瞩目,主办方为此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由此而形成的无形财产当然享有民事权利,有必要对其相关特殊标记等权利给予恰当的保护。
“世博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尽管还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可以比照奥林匹克特殊标志给予保护。"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认为,世博会特殊标志不能滥用,因为这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会冲淡世博会的形象。尤其是在商业上使用世博会的特殊标志,有搭便车的嫌疑,违背了市场竞争的诚信原则。此外,中国上海将于2010年主办世博会,这是一件举国盛事,如果世博会特殊标志被滥用,也会有损尊严。
背景资料
链接一
世界博览会:简称世博会,被称为“经济领域的奥林匹克",是一项具有较大影响和悠久历史的国际性展览会。它最初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商人的定期集会。自1851年英国伦敦举办的第一届博览会起,世博会已成为当今世界举办期长、影响巨大、最高级别的展览活动,也是世界各国展示其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成就和发展前景的盛会。
2002年12月3日, 在摩洛哥蒙特卡洛举行的国际展览局第132次大会上,经投票决定,中国上海获得了2010年世界博览会的举办权。上海世博会将于2010年5月1日~10月31日举办,历时184天。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Better City,Better Life)。
链接二
士博汇·弘辉名苑:由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沿浦西世博会会址向南1公里的瞿溪路“士博汇.弘辉名苑"首期销售在3月22日拉开帷幕,首期100套房屋在短短的2小时里就全部售空,均价每平方米7300元。两年前,同样地段的售价不会超过每平方米5000元。据介绍,二期销售在5~6月推出,均价达到每平方米8000元。
链接三
世博会知识产权公告:2010年上海世博会办公室(世博局前身)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
其主要内容是:
一、世博会知识产权属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和组织机构。未经权利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世博会标志等知识产权使用于商业范围。用于新闻宣传等非营利范围的,必须与商业广告内容做出明显区别,并事先取得权利所有人同意。
二、有关世博会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均应待世博会组织机构正式成立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此前,一切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名义进行的赞助征集或广告宣传活动均属非法。
三、使用世博会标志等,必须严格依照权利所有人提供的标准样本,不得做任何变动。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标志或名誉的侵权行为,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权利所有人进行洽商解决途径。对逾期不做整改或继续从事侵权行为者,世博办将依法予以查处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侵权的权利。
五、世博办热诚欢迎广大公众举报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侵权行为。
链接四
奥运会标志知识产权:包括国际奥委会的标志、徽记、格言、会歌、旗帜以及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还包括申办、举办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会徽、吉祥物、歌曲、标识和其他创作成果以及国际奥委会的标志、徽记等知识产权。国际奥委会希望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得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保护,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登记、注册、使用等都提出了明确规定,对违规使用者可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2002年4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奥林匹克保护条例》。该条例具体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和范围,从此奥林匹克标志在我国可以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综合保护。
链接五
侵犯奥运知识产权案例:价值11万美元、申报出口至阿联酋的9700辆“婴儿三轮车",因涉嫌侵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所有的“OLYMPIC"标志专有权,日前被天津海关查扣。据天津海关介绍,这批“婴儿三轮车"是浙江省某贸易公司申报出口的,车的规格为16英寸、20英寸、26英寸不等,其外包装纸箱及车身上均印有“OLYMPIC"标志。由于这家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其合法使用该奥林匹克标志的相关证明,经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鉴定,这批出口车为侵权产品。据统计,从2002年4月1日至今,天津海关已查获6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出口货物,主要是侵犯奥运五环、OLYMPIC标志、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标志的各种运动服装、运动鞋、书包等,扣留侵权货物价值达120余万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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